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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2-03-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京政办发[2002]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二〇〇二年三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现就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本市调整农业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任务很重,需要进一步维护农民利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

二、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必须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分解落实到户。凡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要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和监督卡制度的基础上,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留统筹费管理混乱的乡村,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昌平区作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同时,抓紧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业税收征管、村级筹资筹劳等配套改革。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逐步规范农民负担管理

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要按照已有的部署,进一步抓好各项专项治理的实施、检查、督促工作。没有进行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开展。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五、认真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本市2002年继续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报刊征订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和农民建房乱收费等。郊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予以通报。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坚决纠正各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严禁无偿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严禁拖欠和截留农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严禁任何部门从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收入中提成。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七、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有关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农民负担项目审核、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基层干部进行农民负担政策培训,促使他们增强群众、政策、法制和全局观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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