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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70号
颁布日期:2008-04-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

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意见

为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以实现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有序停放、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紧密衔接、协调发展为目标,努力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达到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公共停车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到2008年底改善城区停车难问题,在2010年,实现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达到0.45:1,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达到总停车泊位的25%—40%。

三、具体安排

(一)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专业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预留公共停车场用地(含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用地),科学编制公共停车设施规划。2008年上半年组织编制出公共停车场设施的专项规划。

公共停车设施规划中,应当重视综合换乘枢纽的建设,有效地将汽车停车与公共交通、商业网点布局组织在一起,缩短换乘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利用率。并合理确定停车场进、出口,理顺连接道路的通道,减小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对道路交通的干扰。

(二)市、区人民政府增加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财政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投资建设坡道式或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属于本市、区收取的建设项目开工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待建土地可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企事业单位自有待建土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四)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建或者增建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供本单位及职工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已建成使用的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1.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

2.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储、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4.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在大型购物广场、商业区,应配建和增建出租汽车停车泊位。

(六)严格控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1.城市主干道和其他机动车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3.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

4.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5.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6.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周边10米范围内;

7.道路上的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

8.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在交通繁忙时禁止停放车辆。

(七)为缓解中心城区通行和停车压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土地部门在中心城区各入城路口采取设置机动车分流中心等措施,分流途经本市的机动车辆。对不必经中心城区道路途经本市的,一律通过中心城区以外道路途经本市;需在本市停留的,须在中心城区外停车场所停放。

(八)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营者享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开业,经营者除享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外,免缴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属于本市、区收取的经营性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开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单位、住宅区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部分的专用停车泊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管企业按本市同类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免缴属于本市、区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军用机动车辆执行公务,可以依法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九)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由价格部门按“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核定。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采取政府定价,实行按时按次累进计费,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停车收费使用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停车场的建设、维护。

经营者申请调控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听证。

(十)不得擅自关闭、缩小停车场以及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违者,依据《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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