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7〕110号 |
颁布日期:2007-09-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7〕11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适应新阶段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各区、市、县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我市制定“十一五”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领导
当前,我市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预防和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认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市各类应急预案主责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5〕5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特别是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力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相互衔接,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启动制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覆盖本辖区各行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其他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
三、预案编制和修订完成时限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总体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完善。
此次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要在10月30日前基本完成。市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在9月15前报市政府应急办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市、县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在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责任分解表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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