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8〕60号 |
颁布日期:2008-07-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发〔2008〕6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国家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居民的原则,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建设规范、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方便居民群众”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主抓、各方配合、全民参与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新机制,切实做到“有办法、有规划、有建设、有管理、有监督”,不断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
二、严格规划建设,切实加强管理
(一)合理确定社区规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一般以2000~5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成型的“小区型”社区,社区居民可适度增加或减少。
(二)科学设计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的办公用房和居民开展活动必需的设施、场所。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文体组织、治保组织、人口计生组织、居民协商议事会和社会保障组织等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居民室外活动场所。要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在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建设条件相对较好、活动场所相对宽敞的位置,按照使用要求科学设计。
(三)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住宅区(含旧城区改造)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会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凡经规划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确定要设置社区并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区域,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同步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居民在500户以下的住宅区,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500户(含500户)—1000户的住宅区,按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居民在1000户(含1000户)—2000户(含2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2000户以上(不含2000户)—3000户(含3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3000户以上(不含3000户)—4000户(含4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4000户以上(不含4000户)—5000户(含5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5000户居民以上的住宅区,其超出部分参照上述标准增加。
(四)严格执行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区,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上述配套建设标准及时调整设计方案,采取改建、插建等方式无偿落实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2001年以来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区,现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作为永久性建筑,防止个人和单位侵占、挪用;没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要调剂解决,但可以不达到上述配套标准。目前凡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房的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租借单位要继续优先借予,免收租金,原则上不再收回。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社区需自建或委托代建相关用房和设施时,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部免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消防费、办理产权的行政收费等相关费用。
三、密切协作配合,严格审核验收
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基层的稳定,事关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开发住宅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工作中,必须把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不承诺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坚决不予出让或划拨土地。对旧城改造中拆除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经县(区)民政部门书面确定还需重建的,要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9号)划拨、预留一定的土地,减免相关费用。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审核关,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明确要求。
(三)市、县建设部门对不承诺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坚决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对涉及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验收,要会同市、县(区)民政局同步进行,确保质量和规模。
(四)市、县(区)财政要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资金主要从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调剂解决。
(五)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及时科学合理设置社区,调整社区规模,并向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提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设计要求等。
(六)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的管理、监督。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商品房预售手续时,要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设计方案。
(七)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八)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其产权归县(区)政府所有,统一交县(区)民政局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市、县(区)民政局要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和设计要求,做好接收、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使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在保证社区组织正常工作的基础上,以开展公益性服务为主,不改变使用性质。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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