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08〕222号 |
颁布日期:2008-1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办发〔2008〕22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要靠实责任,加快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中央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2008年12月3日)
从2007年9月开始,我市根据省上的统一要求,严格按照“清理、核实、核定、锁定、化解”五步走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通过全面清理,认真甄别,排查核实,锁定公示,保质保量完成了预定的工作目标。近期,甘肃省财政厅下达了2008年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资金,标志着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进入全面化解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好《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甘农税改〔2008〕4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库〔2008〕25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认识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有利于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创造农村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早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落实中央化债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必须实现的首要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平稳推进化债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化解“普九”债务的目标任务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具体目标是:2008年底前化解农村和城区学校“普九”债务19605.84万元;2009年底前将剩余的8240.6万元债务全部化解完毕。2008年化债工作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化债的范围、目标、偿债资金筹集、债务清偿优先次序和清偿程序、工作部署、保障措施等内容,于2008年12月8日前将化债实施方案上报市税改办,由市上统一上报省税改办备案。县区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任务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省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偿债资金兑付到债权人手中。偿债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化解债务工作总结上报市税改办。
(二)积极筹措偿债配套资金。这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因素法测算、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解决。确定需要筹措偿债配套资金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好偿债资金保障工作。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以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三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偿债资金。省上对县区偿债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县区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偿债专户。在偿还债务时,县区按照中央、省级和县级的筹资比例拨付偿债资金。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县区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切实做好偿债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偿债资金使用特设专户管理和专用预算科目反映,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在偿付前,县区必须将偿债资金先行拨入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偿债资金按照国农改〔2008〕3号文件要求,增列“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支出”专用科目,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要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债权人要持有效证件、银行账户(存折)等材料,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将审核后的偿债资金申请汇总后送国库管理部门,下达支付指令,直接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增加化债工作透明度,杜绝舞弊行为。
(四)认真落实偿债消号制度。县区建立债务偿还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消号一笔。同时已消号的债务要通知学校等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强化措施,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营造化债氛围。通过政策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能够正确理解化债要求,积极参与、支持化债工作。采取社会宣传、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政策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基层,营造良好的化债氛围。
(二)把握政策,严格规范运作。吃透中央化债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和偿债规划,积极筹集偿债资金,加强偿债资金管理,规范偿债工作程序,扎实细致做好债务偿还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实效。县区要建立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签订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责任书上确定的年度偿债目标、相关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督检查工作。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偿债资金运行全过程监控。市上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财政、监察、审计、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重点对县区化解债务工作进展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控防结合,坚决制止新债。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通盘考虑,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留资金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务费支出,特别是招待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债务的收入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职工津贴补贴行为。同时,严格按照前期县区制定的关于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
(五)建章立制,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化债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制度,严明化债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并立即纠正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和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在化债之后新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省财政将直接扣回我市的补助资金,市上也相应扣回相关县区补助。
四、靠实责任,切实做好“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主要责任。县区要尽快成立由税改办、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化解债务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答复有关债务化解政策问题,受理债务化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财政、监察、审计、教育、减负等部门要分工明确,靠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负责按进度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化债资金和补助资金,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减负部门负责对债务化解工作过程的全面监督,负责对化解债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落实和查处;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偿债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全面的联系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和交流化解债务工作的政策信息,了解掌握和妥善处理化解债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化债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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