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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发〔2007〕32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期已满,经修订完善,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辖区内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和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白银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行为。

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㈣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

㈤以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作担保。

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㈠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㈡有贷款合同到期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良信誉纪录的;

㈢借款人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㈠购房合同或协议;

㈡首期付款凭证;

㈢借款人身份证件;

㈣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

㈤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㈥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担保公司担保的提供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房产抵押的提供房屋评估报告;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质押物原始凭证及相关凭证;工资保证贷款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保证人代发工资存单。

㈦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经中心审核后,提供复印件一式二份。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三章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即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为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中心根据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规定担保比例(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与贷款额之比)。

㈠借款人配偶在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作为保证人之一。

㈡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

㈢贷款逾期,贷款银行将从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借款本息(含罚息)。

㈣其它担保责任以借款保证合同为准。

第八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由中心委托的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即以个人房产所有权作抵押,同时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作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㈠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房产现值的50%。

㈡抵押房产的现值,以具备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㈢房产抵押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㈣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应承诺处置该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搬往其它住所居住。

㈤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的,自贷款银行和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以挂号信寄出时间为准),借款人仍未清偿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剩余款项退还抵押人。

第十条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即借款人提供国债凭证、受托银行的存单办理质押手续,同时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为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㈠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等费用。

㈡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质押凭证抵偿贷款本息。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

㈢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押无效,出质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清偿仍承担连带责任。

㈣在借款本息未清偿之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挂失质押凭证。

第十一条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即以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为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㈠借款人、保证人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㈡借款人、保证人必须在中心委托的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有代发工资账户;

㈢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从代发工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㈣保证人同意授权贷款银行(代发工资银行)在借款人不正常还款时从代发工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中心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贷款数额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住房价款的80%。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1—10年。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期限为1—6年。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期限为1—5年。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借款数额、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有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

㈠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贷款利息每个季度偿还一次。

月还款额=

㈡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㈡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借款人工作单位应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人单位。

㈢借款资料应由借款人本人提交中心。

第十八条贷款初审。借款人将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交中心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是:

㈠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㈡核实借款人身份,核实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㈢核实购房情况。

㈣核实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查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应核实担保公司担保意见;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房产抵押有关情况;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有价证券有关情况;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借款人、保证人代发工资情况。

㈤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

第十九条贷款复审。对初审合格的贷款项目进行复审,中心经办人员与借款人进行贷前谈话,核实有关情况。复审合格的,提交中心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由中心贷款审批委员会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的贷款项目,委托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担保符合规定,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经中心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受托银行审核放贷。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保证人发放贷款。

㈠贷款银行应于固定的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㈡办理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贷款银行应核实借款人身份、保证人身份,当面签字,加盖手印,签订《借款合同》。

㈢办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贷款银行应核实担保公司担保意见,由担保公司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理人当面签字并加盖担保公司公章。

㈣办理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银行应核实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身份,核实抵押手续、质押凭证,当面签字,加盖手印,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抵押手续、质押凭证等妥善保管;

㈤办理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银行须核实借款人、保证人代发工资情况,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和《借款合同》。

㈥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购买自然人房产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㈦中心复核《借款合同》,凭《借款合同》及划款凭证记账,冻结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借款合同》及其它借款资料一并整理存档。

㈧中心批准的贷款项目,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保证人应持身份证件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否则视为借款人自动放弃借款。自动放弃借款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审批手续退还中心。

㈨中心批准的贷款项目,贷款银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有权否决。否决后,应及时向中心书面陈述否决理由,并将贷款审批手续退还中心。

第二十二条贷款回收。

㈠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㈡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须经中心审批同意。

㈢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办理公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担保解除。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中心解冻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质押、抵押贷款,中心通知贷款银行退还质押凭证、抵押手续。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银行与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贷款银行与中心共同督促按时还款。

㈠中心每月对所发放贷款还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还款的进行督促;每季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进行清查,提示借款人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应强化贷款催收手段,对未正常还款的进行催收。

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由贷款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同时通知保证人,限期还款。逾期未还的,从保证人代发工资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正常还款。

㈢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和中心向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并书面通知借款人工作单位协助扣款。

㈣借款人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中心将书面通知贷款银行扣划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扣划保证人公积金后,借款人仍未正常还款的,中心将书面通知贷款银行,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处置抵押房产、质押凭证,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㈤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中心将通知担保公司并通过银行从担保公司风险金账户中划转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若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中心将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贷款银行将借款人所欠剩余贷款本息从担保公司风险金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与中心共同催收。

㈠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

㈡自催收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书面通知贷款银行从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划款偿还贷款本息,并告知借款人及保证人。

㈢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尚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委托贷款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贷款本息。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押凭证,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导致贷款发生风险,中心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㈠未核实借款人贷款资格的。

㈡未核实购房情况的。

㈢未核实贷款保证情况的。

㈣借款尚未还清,批准借款人、保证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八条中心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银行有下列情形,导致贷款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由贷款银行承担。

㈠未经中心审批同意,银行擅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㈡贷款银行未按照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数额、期限、担保方式、保证人发放的贷款。

㈢贷款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借款人、保证人身份及担保公司保证情况的。

㈣贷款银行未核实抵押手续、质押凭证、代发工资情况的。

㈤贷款银行未妥善保管抵押手续、质押凭证的。

㈥贷款银行未履行催收贷款本息职责的。

第三十条借款人工作单位负有下列义务:

㈠如实证明职工身份、工资收入等基本情况。

㈡贷款逾期,协助贷款银行或中心扣除该职工工资以偿还贷款本息。

㈢职工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辞职、死亡等原因,本单位不再为其支付工资时,应及时通知中心。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将贷款资金挪作它用,借款人工作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协议书、首期付款凭证的,一经发现,贷款银行有权中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借款人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购房手续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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