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07〕107号 |
颁布日期:2007-12-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发〔2007〕10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城乡一体化项目协调、立项、审批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关于城乡一体化项目协调、立项、审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乡一体化项目协调、立项、审批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统筹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实施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统筹各口资金建设城乡一体化,特对涉及城乡一体化项目协调、立项和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把工作统一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工作上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认识提高项目协调、立项、审批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项目协调、立项、审批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自觉投入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建立项目协调机制
建立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由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议,重点解决项目投向、资金来源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大局,服从规划安排。
三、项目协调要求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系统集成、形成合力”的原则来开展项目协调工作,逐步形成投向科学、管理规范、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格局。具体项目由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统筹协调。
(一)关于中央、省级项目资金的协调及安排
各单位要积极协调,争取上级部门资金项目。省以上资金项目,已经明确项目建设点的,须报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未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只明确投向的,原则安排在城乡一体化规划范围内。
(二)关于市级项目资金的协调及安排
各单位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各专项资金(含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预算内资金和经营性收入资金等),应向城乡一体化规划范围内的乡(镇)、村倾斜,各相关部门在财政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中,在兼顾面上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城乡一体化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建设。
城乡一体化的项目实施由相关单位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按项目资金渠道进行分级分类负责,并向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立项和审批要求
各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项目在立项审批之前,要经过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项目协调会议通过,符合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化年度计划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安排,再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由项目主管单位及时逐级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五、各区(市)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市)县项目协调、立项、审批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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