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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贵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21号
颁布日期:2008-02-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2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贵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卫生局《贵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贵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确保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即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市、县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避免出现资金不足或资金沉淀过多的情况发生,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资金使用最大效益化,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的原则。即参保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销比例,自主选择在本区(市、县)内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药费按比例当场减免。

(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即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派选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管办分离的原则。即建立独立于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与提供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分开,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农民参与管理的原则。即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有知情权、监督权,乡卫生院和村医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由村民进行评议,其结果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的重要条件。

(七)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的原则。即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药品“四统一”管理,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福利包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贵阳市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保。

(二)报销标准

1.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高新区由贵阳市统一设立筹资水平、报销比例和报销最高限额的福利包和大病统筹报销标准。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区为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补偿标准自行制定。

门诊及住院补偿标准

(表略)

2.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3.母亲参加合作医疗的新生儿,0到42天患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

4.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政策生育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免费住院分娩(平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是降消项目试点县的按降消项目住院分娩包干付费给予补助后,剩余费用由合作医疗给予全额报销;不是降消项目试点县的按降消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标准给予全额报销。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

1.筹资方式

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每个参保农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承担80元,农民缴纳10元参保费,共计90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⑵建立医疗救助基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要求,由市、区(市、县)政府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导致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户按《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执行。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每年每户1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⑶工作经费安排。

各区(市、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工作经费用于合作医疗常规工作,宣传发动及筹资,表、卡、册、证的制作,管理督导、网络维护及日常办公和人员薪酬等,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按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给予各区(市、县)适当补助。

⑷安排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要使用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各区(市、县)财政要安排不低于8万元计算机网络运行费及系统维护费。

2.筹资安排

各区(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多模式、多渠道的基金筹资办法,于2007年12月31日完成筹资工作,保障2008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补偿兑现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乡(镇)要按照银行帐户设置标准,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乡(镇)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市、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合医办根据乡(镇)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按期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预拨到乡(镇)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上。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3.参保农民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场报销,每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向乡合医办报账,每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向县合医办报账,县合医办按月及时将各乡镇报销情况反馈到各乡镇合医办。

4.参保农民到县以上(不含县)医疗机构就诊的,可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合作医疗网络系统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农民持有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比例报销。急诊患者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须告知本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凡未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5.外出务工的参保农民在县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到乡合医办按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县、乡政府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乡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由乡合作医疗资金专户转存入区(市、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7.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和现行的医疗价格标准以及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住院封顶线的,可申请在大病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每月要向群众公布资金报销情况。

8.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各地要及时逐级上报各项报表,各区(市、县)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资金运行情况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合作医疗情况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医办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设,各乡(镇)必须成立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固定专职人员,其中必须配备医务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

(二)监督机制

1.市、区(市、县)、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2.各级合医办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合医办每月向村民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各区(市、县)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积极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贫困农民参保。各乡(镇)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和监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督查;财政部门要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编制部门要落实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编制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民政、计生、民宗等部门要积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农民参保;各相关部门要群策群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村支两委人员要进村入户进行宣讲,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补偿办法、优惠办法等政策宣传到户、宣传到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入户知晓率100%。

(三)加大农村卫生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1.不断提高各级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建设,不断完善乡级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提高县级医疗技术水平,合理调整县级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增强对基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健全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双向转诊机制,发挥县级医疗技术服务的枢纽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进一步增加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设备投入,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途径,改善乡村医疗条件,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卫生人员的保障机制,加强村医的业务培训工作,满足农民群众需求。

2.清理整顿村卫生室。整顿原则是建立一村一室(乡<镇>政府所在地不设村卫生室,个别村民居住分散的村经过批准可多设一个村卫生室),改变一村多室、无序竞争的医疗状况。对乡村医生实行严格准入,采取统一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对个别村暂缺村医的,由乡镇卫生院派医生领办村卫生室。

3.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和用药目录,发挥中医药在为农民群众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四统一”管理。村卫生室执行《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室用药目录》,乡(镇)卫生院执行《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05年版)》;对全市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级定点机构合作医疗药品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药价。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工作,乡(镇)卫生院除必要的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乡镇卫生院按统一加成率20%加价后进行零售,村卫生室药品按统一加成率22%(其中2%为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到村卫生室的管理费)加价后进行零售。药品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市卫生局统一制定乡村诊疗规范,各区(市、县)要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分配管理、统一业务管理,每年与村医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5.实行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实行乡村两级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村级每月平均处方费用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每月平均处方费用不超过25元,严格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6.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乡村医务人员服务能力。一是制定切实有效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考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二是采取定向培养政策,培养一批“回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乡村医生;三是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在岗教育,努力探索以在职培训为主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模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四是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的有关规定,促进农村卫生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7.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医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处方的规范性与使用用药目录的符合性、药价按规定执行的真实性,要坚持原则审核处方、查阅病历,要坚持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规定,控制大处方、人情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审,农民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程度作为年审的重要条件,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

(四)以农村卫生信息化为中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明确固定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录入,保证合作医疗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及上报,确保合作医疗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安全性、可监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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