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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166号
颁布日期:2008-10-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16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

养老金的实施方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家庭地位,改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家庭经济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筑党发〔2007〕20号)精神,在贵阳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是在我市设立“关爱女孩奖”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进行奖励、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增发养老金,使我市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家庭在经济上得到更大的实惠,体现了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利于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生育观念,为我市建立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内容

(一)增发养老金对象:我市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

(二)增发养老金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增发100元养老金。

(三)增发养老金时间:2008年10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增发养老金(2008年10月1日前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不再补发);2008年10月1日以后进入的领取对象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增发养老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月起不再增发养老金。

(四)在农村中既符合增发养老金标准、又符合计生奖励扶助和农村低保条件的夫妇,同时享受增发养老金、奖励扶助金和农村低保金,不互相冲抵,实行叠加发放。

三、资格确认

(一)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籍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夫妇双方合并计算现无子女、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三)夫妇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四)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

(五)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发养老金。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下一年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对象,每年1月31日前可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复印件各三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议,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在每年的2月27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张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报送到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增发养老金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将审查通过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投诉或举报,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将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报送到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增发养老金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将增发养老金名单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本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在当年的5月30日前各送一份至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资金筹措

(一)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承担乌当区、白云区、高新区、花溪区、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每年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养老金的50%,其余由上述区、市、县财政承担。以后市级财政承担经费逐年按2.5%递减,县级财政承担经费逐年按2.5%递增,直至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费”中进行列支,县级资金由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费”中进行列支。

(二)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每年应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养老金由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六、资金管理与发放、监督

(一)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资金管理。

1.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资金设立人口计生养老保险帐户科目或辅助帐户。

2.市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对上一年下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当年下拨资金进行调整。

3.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的下一年增发养老金对象和市级财政应承担资金数在每年11月20日前下拨到各区、市、县财政局。

4.各区、市、县财政局将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和市财政局下拨资金在每年12月10日前一并划拨到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经费专户”。

(二)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发放。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经办机构按照养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参保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每月增发100元养老金。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规定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

(三)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资金监督。县级以上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增发养老金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制度运行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政策兑现,取信于民。

七、增发养老金对象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增发养老金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及时对增发养老金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条件的,要及时报送退出信息并及时停止增发养老金。

八、加强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对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和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财政、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总结经验,指导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协调解决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分工与协作的意识,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合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运行机制。严格按程序做好增发养老金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及时发放到位,建立增发养老金对象的档案,做好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政策。宣传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真正知晓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四)各区、市、县要建立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工作责任机制。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资金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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