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办发〔2008〕87号 |
颁布日期:2008-08-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政办发〔2008〕8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已经汉中仲裁委员会2008年7月17日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汉中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汉中市。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由副主任兼任。主任授权秘书长履行主任职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提名,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参加。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需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选;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六)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办事机构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三)负责仲裁法的宣传、仲裁员培训及仲裁业务的拓展工作;(四)与国务院法制办仲裁处、中国仲裁协会及西部仲裁联络人单位的联系工作;(五)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设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专门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本委咨询促进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法律、经贸、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章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发给聘书聘任。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行使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仲裁员接受仲裁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
第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仲裁员除名。
第五章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依法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财务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补贴经费;(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经清算的财产在支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仲裁员报酬、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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