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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遵府办发〔2008〕129号
颁布日期:2008-08-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办发〔2008〕129号

关于印发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遵义市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

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2008年8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7]3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工作的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保证金到指定银行,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全市范围内的整合煤矿按照整合前的设计规模之和计算缴存保证金。如整合前的设计规模之和大于整合后的设计规模,按照整合后的设计规模计算缴存保证金。投产后按整合后的规模全额缴存。

三、技改扩能煤矿按照技改扩能前的设计规模计算缴存保证金。投产后按全额缴存。

四、对处于基建期的新建煤矿,保证金按应缴存额的20%缴存,投产后按全额缴存。

五、灰岩类矿种缴存基价统一按“建筑用砂石”标准确定,即0.5元/m3。

六、对县级颁证矿种,其保证金按以下办法缴存:

1.县级政府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按经济发展水平、用矿量、远近等情况划分三类:第一类乡镇占乡镇总数的30%,缴存基价按0.5元/m3标准执行;第二类乡镇占40%,缴存基价按0.4元/m3标准执行;第三类乡镇占30%,缴存基价按0.3元/m3标准执行。

2.县级颁证矿山保证金不限定最低额,按计算金额逐年缴存。

七、对调整标准前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矿山企业可提出返还多缴存保证金申请,报原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返还核定书后,由市商业银行返还。

八、县级颁证矿山可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九、市级及以上颁证矿山须由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编制单位聘请三名以上专家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备案。企业矿山需对地质环境保护或治理恢复时,由该企业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

十、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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