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07〕176号 |
颁布日期:2007-10-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驻甘南各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政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驻甘南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办法》精神,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按照《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完善保证金缴纳、支取、退还、管理等一系列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和保证金资金安全。
二、本州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由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协助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凡在我州今年底前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施工企业按照《办法》规定足额兑现农民工工资,未能足额兑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不予验收工程,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建设企业相应的处罚。
四、在《办法》下发前开工,2008年及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按工程进度的工资含量比例核定工资保证金总额,由建设单位缴纳,如期不缴纳的,按《办法》规定处理。今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一律按《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五、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建设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
七、建立月报告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要将本县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执行情况每月向上一级部门报送一次,以便管好、用好保证金,使《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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