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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到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榆林市小额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榆政办发〔2008〕19号
颁布日期:2008-04-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到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榆林市小额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到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榆林市小额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榆林市到户小额扶贫

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贫困区域脱贫致富步伐,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积极支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流通服务业,市政府设立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以降低金融机构运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局、扶贫办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并委托各县区运作,用于弥补扶贫贴息贷款坏账损失,降低风险,以调动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保证是指承担扶贫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扶贫部门的有关要求发放贷款,因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由风险保证金中承担代偿责任。

第四条风险保证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前提,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风险保证金来源与规模

第五条风险保证金初始规模为每个县区50万元,其中,2007年财政收入过三亿的榆阳、神木、府谷、靖边、定边由县区财政安排,横山、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由市财政安排,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所有县区都要由各县区财政注入资金,增加风险保证金规模。如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国家不再安排扶贫贷款项目时,横山、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七县要将风险保证金按初始数额归还市财政。

第六条风险保证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风险保证金由市县区财政局、扶贫办负责管理,县区财政局、扶贫办为风险保证金日常管理机关。

第八条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年度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工作计划;

(二)负责风险保证金日常管理;

(三)审议、核销坏帐,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提请各县区政府审议调整风险保证金规模和弥补代偿资金;

(五)负责对各乡镇、村组协贷员开展贷款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章贷款保证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扶贫贴息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全市在册贫困户,户主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诚实守信。

(二)贷款用于发展种养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副产品流通服务业。

(三)勤俭持家,信誉良好,申请扶贫贷款风险保证时在任何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贷款。

第五章扶贫贷款保证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为每个贫困户提供与贷款等额的风险保证,最多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由县区扶贫办与承贷金融机构,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范围内商定。中省财政贴息一年,贴息率为5%,逾期贷款不贴息。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据上直接按照贴息后借款人应负担的部分填写,贴息期内借款人负担部分由信贷员按期催收,在贴息期内,已偿还贷款的财政补贴部分由承贷金融机构逐笔登记核算汇总,经县扶贫办确认后,县财政及时拨付承贷金融机构。贴息期满未能归还的贷款,执行承贷金融机构同期罚息利率,利息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在保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接受乡镇政府、县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变更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乡镇政府、县区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各县区扶贫办应制定规范、有效的在保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指定2名以上专人负责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凡有小额信贷扶贫业务的乡村,都要确定专人,协助县区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和对贷款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贷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贷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各县区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业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书考核之中,对扶贫贴息贷款覆盖面广,风险保证金代偿率低,促进农民增收成效显著的乡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开展不力或风险保证金代偿率达到10%以上(含10%)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风险保证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代偿与追偿

第十七条承贷金融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已经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应及时向贷款人催收贷款,并将贷款人信息抄送乡镇和县区扶贫办,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十八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承贷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之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收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的贷款,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同意代偿意见,并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代偿资金由风险保证金垫支,代偿仅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有权拒绝承担风险责任:

(一)承贷金融机构未在追索期内向借款人催收或在追索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向财政局、扶贫办申请风险补偿;

(二)承贷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承贷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乡镇和县扶贫办,造成贷款损失;

(四)承贷金融机构未按扶贫部门要求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确认风险代偿后,应会同乡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承贷金融机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全部用于冲减风险保证金代偿部分。

第九章风险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保证金专户储存于承贷金融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用于承担扶贫贴息贷款风险。存款利息由各县区扶贫办用于开展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的工作支出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贷款风险的确认。应建立规范、高效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快捷、便利的运行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各乡镇建立贫困户信用档案,培养贫困户诚信意识,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扶贫办每季度向所在县区财政局报送贷款风险情况报告,认真做好对在保贷款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各乡镇和承贷金融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贷金融机构上年度扶贫贴息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各县区扶贫办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采取防范风险措施,并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风险保证金按年度核算,由各县区财政于次年一季度内向政府报告风险保证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代偿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进行追偿之后,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由各县区扶贫办提出确认坏帐申请,会同各县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犯罪被追究责任,其财产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提起诉讼,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二十九条以县区为单位,风险保证金年度代偿率最高为风险保证金总额的15%。代偿损失由各县区财政在次年一季度及时如数补足风险保证金,并拨付到风险保证金专户。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担保代偿损失范围:

(一)承贷金融机构及各县区扶贫办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等审批发放贷款,造成的风险代偿损失;

(二)承贷金融机构及各县区扶贫办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代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风险保证金损失率低于10%的县区,可以风险保证金的1%为基数,每低一个百分点,可按递增1%的幅度安排奖励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拨入风险保证金账户“奖励资金”科目。

第十章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风险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风险保证金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奖惩

(一)对于贷款投放总体规模达到计划规模的100%以上,且风险保证金损失率在10%以下的县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县区财政局、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级协贷员,资金分摊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二)对于贷款投放总体规模在计划规模的85%以上,但风险保证金损失率在10%以下的县区,拿出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其余奖励资金纳入风险保证金。

(三)对于风险保证金损失率在10%以上或贷款投放规模未达到计划的85%的县区,不奖励工作人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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