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08〕129号 |
颁布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省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是延安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也是延安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担保平台,专门为我市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担保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市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投资;
2、列入财政预算的资本金扩充资金;
3、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
4、担保费收入;
5、资本金存款利息收入;
6、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
7、吸纳的社会资金和其它资金。
第三章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导向原则。以市政府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对列入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储备、推荐的项目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效益优先原则。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风险安全原则。对项目的风险程度较低,安全性高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优先支持。
第七条限制淘汰原则。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政府限制发展、淘汰落后的项目或借款人信用低下的项目,不予担保支持。
第四章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担保的对象
市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在延安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九条担保的条件
1、在延安市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3、在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
4、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且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必须的经营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合理,一般以不超60%为界定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其中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为50%左右,加工业为65%左右,商贸业为80%左右);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5、在市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6、申请担保额不超过本申请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指净资产中扣除存货、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以及担保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7、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
8、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企业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且盈利;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上年度的经营净现金流为正值;
9、能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担保的种类
第十条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担保。
第十一条延安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担保,包括短期银行贷款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其他低风险担保业务,包括银行信用证、汇票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诉讼内保全担保、流通业资金结算担保、工程招投标保证金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机械设备购买结算担保等。
第六章担保的范围
第十三条市担保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市内外各银行建立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合理分担风险,明确风险损失承担比例或实行贷款本金比例担保。
第十四条市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合作,市担保公司对开发银行形成的实际贷款损失额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市担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可以比照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协议签订。
第七章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
第十六条为单个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一般不超过99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担保项目的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担保收费: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件:“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执行。
第八章担保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企业提出融资担保申请,需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相应的报表附注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近两年及最近一个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贷款卡及密码,基本开户行、帐号;
6、注册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7、企业最新的章程,大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8、法人代表、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9、申保贷款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10、抵押反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11、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书);
12、信用反担保,须提供法人和自然人名单;
13、申保时,客户的债权人名单和所借款项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对应的抵押情况;
14、企业或有事项说明。
市担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客户是否提供其他资料。
第九章担保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市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借款的平台,市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安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由延安市金融合作办受理登记。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贷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后,将资料移交市担保公司。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公司收到资料后,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市担保公司牵头,商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等单位对企业实地考察,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1、市担保公司按照公司制订的《担保项目评审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以下简称: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组织专业评审的同时,将企业申请上报开发银行进行预审,结合预审情况,上报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
2、市担保项目审贷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由市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对通过市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银行按程序审定给予贷款的项目,由市担保公司通知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出具借款申请。对贷款银行或市审贷委员会审查不予贷款的项目,由市担保公司通知企业,说明理由,退还申报资料,贷款担保申请终止。
3、贷款银行审定通过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市担保公司、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贷款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⑴贷款企业委托相关职能机构,对反担保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⑵贷款银行和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市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市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对反担保资产进行登记。
4、银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市担保公司、市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按照有关提放款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章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必须向市担保公司提供确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市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具体按《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信用反担保:延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授信的AA以上信用度的企业可以提供信用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反担保: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七条质押反担保:
质押反担保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担保项目的代位清偿
第二十八条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贷款银行已配合市担保公司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可向市担保公司申请代位清偿。经市担保公司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代偿支付。
第二十九条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到期后,借款的中小企业发生支付困难,由市担保公司直接向城投公司支付该借款项目应归还的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担保贷款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仍应协助市担保公司继续进行追讨,收回的资金弥补担保资金.
第三十一条市担保公司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限额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章担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保证人应严格按《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的,市担保公司有权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但需事先向贷款银行提出,并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市担保公司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章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五条激励机制:对于市担保公司担保的所有借款项目,市担保公司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以计算分值登记。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市担保公司可以放宽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的限制,或允许企业以自身和第三方信用进行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制约机制: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拖欠支付贷款利息,不配合贷款银行和市担保公司对贷款管理的企业,市担保公司有权终止该企业的后续贷款担保申请。市担保公司有权通过延安市人民银行系统网站发布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有权在市内媒体上发布贷款催收信息。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操作规程如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在贷款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需要补充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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