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惠府〔2007〕123号 |
颁布日期:2007-08-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惠府〔2007〕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编制和实施我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抓紧编制并组织实施《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于2007年底前完成。各县(区)、市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驻惠单位要在《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二、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各县(区)、市政府直属及驻惠有关单位要按照《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的要求,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各类应急预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
三、尽快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各县、区要于2007年底前成立领导机构(应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四、深化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应急办负责,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
五、切实加强“一网五库”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一网五库”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2007年10月底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救援专业队伍库、救援物资库、应急管理专家库、应急管理法规库、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库,并将“一网五库”建设情况报送市应急办。
六、进一步强化信息报告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1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迟报、轻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2007〕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今后几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轨道,建设和谐广东的关键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安全风险将交织并存,应急管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精神,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要求,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和法制、科技,把应急管理水平作为检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和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创一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十一五”期间,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一案三制”建设
以《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为统领,以“一案三制”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着力进行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一)编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做好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府〔2006〕16号文的要求,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力争到2008年底,全省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单位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省人民政府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省有关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省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补不足”的作用,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当好参谋助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要根据粤府〔2006〕16号文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要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四)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积极、主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抓紧研究制订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进一步加强“一网五库”建设
“一网五库”建设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础,是衡量应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要把“一网五库”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推进,动态管理。
(一)加快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建设。
无障碍联通是提高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效性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网络,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二)加快救援专业队伍库建设。
救援专业队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力军,能否及时调遣,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功处置。要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各类救援专业队伍的主管单位、分布情况、队伍规模等,逐一建档,适时组织综合培训和演练,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加快救援物资库建设。
要分类、逐一摸清救援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掌握相关救援物资的生产能力,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确保应急物资发挥最大效应。
(四)加快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
坚持“行政专家”和“业内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有利于成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参照省政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五)加快应急管理法规库建设。
按类别、分层次收集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六)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库建设。
认真收集、整理2004年以来发生的与本地、本单位相关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案例,为今后处置类似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借鉴。每一案例要包括发生原因、采取措施、处置过程、主要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增加专家的意见。
四、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工作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推进源头管理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
(一)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
开展风险隐患普查是预防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关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并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全过程;要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普查,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各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加强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以及“多合一”建筑等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二)强化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轻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要求,依法追究责任。在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网络查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聘请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要积极开展对各地、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争取到2008年底完成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轮训。加强对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
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通过建立网站、编写应急宣传手册等途径,全面普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衡量政府执政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面对繁重、艰巨的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现有专业信息与指挥系统基础上,加快建设省、市两级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争取在2008年底前与国务院综合应急平台互通互联,实现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健全信息综合研判、指挥调度、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信息与指挥协调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设适用的应急平台,与地级以上市应急平台互通互联。
(二)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建立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公安、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三)加强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省、市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加强检查,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重要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形成以省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为枢纽,以市、县两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为支撑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及时做好为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对事故现场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的原则。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监督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抓好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深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必需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年至三年时间,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一)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县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成立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的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其办事机构可以在强化现有相关机构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基层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二)基层单位主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
七、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因地制宜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是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要积极探索、及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根据粤府〔2006〕16号文要求,省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大力支持应急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设立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省、市、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完善补偿机制。
进一步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资源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建立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或政策支持等机制,尽快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各种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经济保障政策。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前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发挥防灾防损作用,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鼓励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组织群众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公众保障水平。
(四)重视科技开发工作。
落实《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政府科技计划、基金等,对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快科技开发,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和预防、应急处置等技术装备的科技水平,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应急领域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大力开发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五)发挥区域合作与交流作用。
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平台,参照成立珠江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做法,加强省(区、市)之间应急管理工作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探索建立粤港澳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跟踪研究国内外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开发。组织国际交流和学习培训,学习、借鉴国内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
应急管理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加强配合,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要多方联动,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粤府〔2006〕16号文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并强化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机构建设,强化其职能。各级政府要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实施规划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保障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构建新型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和谐局面。
(三)深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并加以报道,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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