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府办〔2008〕22号 |
颁布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东府办〔200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省、市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近年来,全国担保机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专门出台了扶持规范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国发办〔2006〕90号),明确了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管理等方面为信用担保机构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实现国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目标。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都从财政扶持和政策措施支持等多方面大力推动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这显示了省委、省政府推动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决心;我市亦每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抽出部分对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给予扶持。
(二)信用担保机构在弥补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信用担保业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得到社会和企业的肯定和认同;在2006年,省经贸委、财政厅、金融办、国税、地税、工商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七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认定了11家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其中包括我市4家信用担保机构。截至2007年底,全市24家信用担保机构共累计为我市8440家企业作出276.08亿元的信用担保,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市信用担保机构为大量的本地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在中小企业间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据了解,我市很多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首选对象,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成功率。
二、贯彻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动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东莞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银监局等部门组成。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行为,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自从2004年起设立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财政扶持,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从2004年的15家信用担保机构增加到2007年的24家,累计信用担保额也从37.09亿元激增到276.08亿元。因此,随着全市担保行业的发展,我市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安排期限内,继续用于鼓励、支持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并逐步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内容整合分离出来,专门设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一方面用于补充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我市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另方面用于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达到分散信用担保体系风险、增加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监督和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目的,并由市经贸局、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局和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制订组建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的具体方案。
(三)落实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我市于2004和2006年共有6家信用担保机构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优惠政策;市经贸局和市地税局要对优惠期满的5家担保机构做好跟踪服务,继续组织其申报免征营业税项目;并深入挖掘一批业绩良好、行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项目。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市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给予扣除。
(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应积极鼓励银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我市各商业银行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据统计,目前我市还没发生一笔因担保失败而令银行受到损失的信用担保业务,可见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具有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与资信好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放宽审批,简化流程,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的下浮贷款利率优惠;并应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对合作良好、无不良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资质实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新品种,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是我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部门职能,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通过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及完善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机制等,引导信用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控管理,增强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信用担保机构行业自律。由于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并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个别信用担保机构为竞争客户,放松担保审查和风险控制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并通过推动组建东莞市信用担保协会,进一步规范市场,形成行业自律发展。通过发挥协会自律管理功能和沟通政府部门桥梁与纽带作用,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指导全市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七)优化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为持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的信用担保机构办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并为其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提供便利;各商业银行应面向各信用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贷款卡查询系统,以便担保机构了解担保企业的信贷记录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诚信建设,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探索构建权威性的企业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氛围,为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
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改善广东省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金融服务部门及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参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杠杆效应。各地要根据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状况,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和《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安排期限内,继续用于鼓励、支持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并逐步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
(二)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各地可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各级金融服务部门、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与其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适当降低担保贷款保证金,简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并对其担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的下浮贷款利率优惠。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省经贸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国税局等部门,研究加快建立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为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包括信用辐射、分散风险、运行监测、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提高担保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省经贸、财政、税务、金融服务部门及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要制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备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发展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的规定,为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并为其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提供便利。各地要推进建立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各级民营企业投诉受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有关投诉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发现不按规定办理或互相推诿等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管理
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要监督、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订担保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推动担保机构评级和考核,开展业务统计和监督检查,维护信用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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