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
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坚持人才激励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人才激励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鼓励人才进行学习进修、科技攻关,促进创新创业。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建立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海洋农渔水务、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并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使用计划。
(二)按规定办理奖励专项资金拨款。
(三)对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
(二)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第十条各区可参照市的做法,建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的适用范围:凡是在珠海市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中的企业工作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均可申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具体人员如下:
(一)列入年度产业(企业)目录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经认定、评审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四)上一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达到本年度申报标准的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三条在启动奖励申请工作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产业(企业)目录和年度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年度产业(企业)目录由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等进行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实施。
企业年度奖励申报指南经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符合珠海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年度奖励标准由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获奖人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贡献程度等因素统筹制定。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获奖人员的奖励资金在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属企业获奖人员的奖励资金在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的划分在年度奖励申报指南中明确。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直接向获奖人员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3年内的评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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