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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周政办[2008]65号
颁布日期:2008-06-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周政办[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平安周口,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制度、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舆论监督、治超经费保障及规范执法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交通、公路、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法制、纠风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做好治超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市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增补财政、军队、武警等部门治超职责。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负责全市治超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协调工作;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4、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取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路部门

1、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卸载和处罚;必要时可配合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引导;

2、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流动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五)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沙石材料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分装货场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4、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执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要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开展治超流动稽查。我市流动治超工作已经实施,为保证此项工作健康规范开展,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级交通、公路、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路、公安、纠风部门备案。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由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联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线路及地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记分,严禁以罚代卸。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管理主体应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等五部办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路、公安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经费保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检测站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补助等支出,满足治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3、净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4、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公路、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5、严格规范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部门开展治超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各部门开展治超的责任心,为我市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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