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8〕51号 |
颁布日期:2008-04-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8〕5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都匀段(贵阳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花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都匀段(贵阳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都匀段
(贵阳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为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证厦蓉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临时用地包括取弃土场用地、施工便道用地、施工场用地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以施工用地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良田好土、基本农田和有林地。确实不能避让,需占用基本农田和有林地的,要经国土资源部门及林业部门同意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无故随意增大临时用地范围和增加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及批准机关。临时用地使用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有关程序规定在花溪区林业绿化局办理有关林地占用手续。业主方会同指挥部督促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四、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业主方和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临时用地图件;
(四)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五)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林业部门的相关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
2.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若建设单位或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及临时用地红线图;
4.与被征用或占用林地单位的林地补偿协议,有林木的,还需有林木补偿协议;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征用或占用的林地权属证明(有权属争议的,要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7.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
8.征用或占用林地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五、临时用地有关费用标准: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占用土地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年限×青苗补偿费)+熟化期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执行。
临时用地占用其它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方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资金,统一拨付至区级征地补偿专户,资金在银行内封闭运行,直至补给临时用地原土地使用者。
(三)临时用地工作经费参照正线用地经费方式进行管理,按照临时用地总经费的4%另行计列。由业主方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直接拨付给区征地工作机构,用于临时用地丈量、补偿及复垦检查、验收、划地分户等相关管理工作开支。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按使用土地地类的年产值计算。
(五)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及用途。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由业主在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单位完成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未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拨付给区指挥部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
六、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因施工需要超过2年的,按程序继续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不能复垦的,要按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中,需要征用的,由花溪区按有关规定上报农用地转用征收。
七、禁止施工单位不按程序报批、直接与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后临时用地,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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