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7〕162号 |
颁布日期:2007-12-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7〕16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为规范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工作,保证政务大厅规范、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7〕144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
(一)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敬业精神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四)业务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从事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
(五)熟悉电脑操作和网络应用;
(六)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应明确一名首席代表负责人。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
(一)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相对保持稳定,在窗口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集中进行,每次安排进行轮换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50%;
(三)进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由派驻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各部门正式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政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回复同意或不同意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
(三)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关系在原单位,接受派出部门和政务中心的双重领导,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在政务大厅窗口实际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派出部门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政务中心进行考核,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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