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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7〕125号
颁布日期:2007-10-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7〕1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明区、花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

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方案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的建设对缓解贵阳市交通拥堵,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发展空间,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展示城市新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对建设项目征地进行依法补偿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征地前期工作。

(一)组建征地工作机构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的规定,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由贵阳市政府和沿线区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国土资源、林业、房管、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协调机构,并从有关部门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业务精、能吃苦耐劳的同志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承办具体事务。

(二)开展调查摸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地范围的土地现状及被征地农户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三)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拟订《征地工作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方案》、《多途径补偿方案》和《征地安置方案》。

1.《征地工作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市指挥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征地补偿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指挥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指挥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指挥部同意,经被征地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区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4.《征地安置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拟订,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指挥部同意,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区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完善办公条件

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

(五)制定工作制度

在收集有关资料图件的基础上,编印有关宣传资料,设计有关工作表册,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六)做好宣传工作

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征地前的公告、公示和听证工作。

(七)加强业务培训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征地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使征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方法,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资金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银行开设征地补偿经费专门账户,区国土分局要按要求,在相应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设征地补偿经费专门账户。

(一)征地补偿经费管理

1.征地补偿经费拨付及运行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征地补偿资金分货币补偿资金和多途径补偿资金两部分。货币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多途径补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定的标准拨付给区国土资源分局专户,专款用于多途径补偿。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征地补偿经费由市指挥部拨到市国土资源局专门帐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标准拨付区国土资源分局专户。

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要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补偿人”的原则对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经费实行统一封闭管理,保证征地补偿资金在补偿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前,在银行上下行之间的专户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专户中调度使用资金。

2.确保补偿到位

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沿线所属分支机构要成立补偿工作服务小组。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经批准的《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提交《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征地补偿兑现表》及转帐支票。银行及其沿线所属分支机构的补偿工作服务小组,根据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的《征地补偿拨付通知》及《征地补偿兑现表》,对货币补偿部分开立帐户(存折),及时足额安全地将征地补偿费转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被征(占)用地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的帐户,或由银行直接向农户发放现金。非银行征地补偿工作服务小组的人员不得经办兑现货币补偿经费。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按上述要求,对征地补偿费兑现制定出具体的规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运行的管理,并按月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以货币补偿方式、多途径补偿方式使用补偿资金的财务报表。

4.多途径补偿经费管理

多途径补偿经费用途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指挥部制定的《多途径补偿方案》中明确专项用于:

(1)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调整土地;

(2)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

(4)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

(5)兴办村集体企业;

(6)货币补偿中的遗留问题处理等。

各区多途径补偿资金方案在报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准备案的方案,银行不得在征地补偿费专户中调度资金。

(二)工作经费管理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总经费的4%另行计列,其中市征地协调机构1.5%,区征地协调机构2.5%。区征地工作经费由市指挥部按照实际发生的征地量预拨到区指挥部专门帐户,由区指挥部统一安排。

三、发布征地预公告

(一)市政府2007年9月18日发布《贵阳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项目征地预公告》。花溪区、南明区政府召开征地动员大会,工程设计单位同步对征地范围放线。并由公证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进行公证。

(二)征地前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确定后,2007年9月30日前,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

四、组织实地丈量

(一)组建勘丈队伍,待复桩、验沟移交区指挥部后,40天内完成土地实地丈量工作。

(二)实地勘丈用地面积和地类。各征地工作小组采用统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认可的勘丈方法对被征地(包括正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用地)和临时用地进行实地测量。

(三)实地勘丈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勘丈(由设计单位进行放样挖沟),无故随意增大用地范围增加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对确属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用地的,如改线、扩征及施工临时用地等,经现场监理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向市指挥部申报并经批准后,进行勘丈。实地勘丈用地时,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地类准确,并兼顾以下实际情况:

1.因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大部分土地后,导致余下的边角地带、死角地带无法耕种和使用的土地,实地勘丈时,要将其纳入征地补偿范围一并补偿,但可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

2.1米以内的田(菜地、鱼塘,下同)、土坎,分别按水田或旱地进行统计;水田、旱地相临的田、土坎,分别各计一半面积;属梯田、土的,要勘测外田、土坎;超过一米的田、土坎,按一米计算,其余部分按其他农用地计算。

3.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征地补偿费补偿给农村集体。

4.耕地内的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土地,按其他农用地进行统计。

5.农村宅基地中,正房、偏房、简易房所围的封闭区域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宅吉地面积。

6.征地补偿以实地勘丈面积进行登记补偿。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面积,按照勘测定界面积确定。

(四)地上附着物除青苗外,全部属拆迁工作范围,不属征地工作内容。青苗补偿已纳入征地补偿三费标准内,不再单独计列。

五、征地前公示、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工作

(一)征地前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确定后,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

(二)土地现状确认。各征地机构实地勘丈时,征地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被征地农户和业主委派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四方代表对所勘丈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共同签字确认。

(三)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农村集体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六、土地登记汇总和征地补偿公示工作

(一)各征地工作小组按照统一制定的工作表格逐一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确认的勘丈的各项内容,分类汇总统计。其中,涉及林地的部分,要经区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土地勘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土地权属单位或承包户保存备查,一份由县级征地工作机构留存,作汇总、统计、呈报、付款、归档、备查使用。

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后,才能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人。

(二)登记汇总工作结束后,区征地工作机构要对勘丈登记结果进行复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准确无误,并以村组、乡(镇)、区逐级进行汇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核查无误的土地勘丈登记汇总结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将以村组为单位的汇总结果在村组驻地和被征地集中的村寨进行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监督。对于权属有争议、面积地类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

其间,市征地工作机构对区土地勘丈登记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室内汇总统计检查,勘丈登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重新勘丈登记。

村组负责人在以村组为单位的汇总统计表上签字、盖章;村民签字确认的勘丈登记表一并交区级征地工作机构备查。

(三)征地补偿费兑付前,区征地工作机构将以村组为单位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费用(即《征地补偿兑现表》)在上述同一地方进行公示,并告知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等。

(四)征地补偿费兑付时,区征地工作机构将《征地补偿兑现表》交由区银行,区银行对被征地农村集体(代表)和农户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并由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兑付,同时留存合法身份复印证件和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备查。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一式三份复制,一份留去银行存档,一份用于兑现补偿结果公示,一份留县级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兑付工作原则上采取发放存折的形式进行。

征地工作完成后10天内将征地补偿费兑现完毕。

(五)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解答和解决的问题,要汇总整理,逐级上报研究解决。其中,需要更改已公示事项的,按原程序,经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修改,否则修改无效。

(六)占用国有土地实地勘丈、登记汇总、登记公示及补偿费兑付等工作,比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迁建、安置用地尽可能占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少占良田好土,其征地补偿,由业主据实支付。

七、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包括取弃土场用地、施工便道用地、施工场地用地等。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以施工用地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良田好土和用基本农田,确实不能避让基本农田的,要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无故随意增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

(二)临时用地的批准机关。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其中,临时使用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因施工需要超过2年的,按程序继续申请使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区政府要向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面积、范围、补偿年限、临时用地年限、复垦要求等,临时用地经公告和依法补偿后方能使用。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前,区征地工作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按规定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缴纳土地复垦费保证金。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1.补偿标准的确定。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年限+1倍)×青苗补偿费+熟化期(水改旱)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其它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2.临时用地经费参照正线方式管理。项目业主集中施工单位资金,将临时用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在银行内封存运行、直至补给临时用地原土地使用者。

3.临时用地工作经费参照正线用地经费方式进行管理,按照临时用地总经费的4%另行计列。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使用土地地类的年产值计算,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的补偿兑现。临时用地的实地勘测、登记公示及补偿兑现等程序,原则上按照永久征地的规定进行。

(六)严禁在国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开采沙石。

(七)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

1.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2.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和市指挥部同意的意见);

3.临时用地图;

4.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5.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八)临时用地不能复垦的,要按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中,需要征用的,由各区按有关规定申请征用。

(九)禁止施工单位不通过市、区征地工作机构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后临时用地。

八、资料归档和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工作

(一)资料归档

建设用地资料既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基础,又是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定依据。也是当前和今后调解处理各类土地纠纷和财务审计的重要证据,必须指定专人,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归档、存档。查阅、借用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二)竣工验收材料的移交

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完成后,征地工作机构要按照征地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全部附件资料移交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凭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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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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