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8〕89号 |
颁布日期:2008-10-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发〔2008〕89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原则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2008年9月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源性收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是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42号政府令)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储备土地,努力降低储备成本,提高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对各种补偿性支出以及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投入的成本性支出,必须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按比例分享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的比例分成。市(州)与县(区)分成比例由各地自定”。按照上述精神,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划入省级国库。同时,为鼓励县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遵照财力下移的原则,市级不再参与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成。
三、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从2008年1月1日起,市财政按缴入国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等)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纯公益事业和划拨土地出让收入后余额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市级土地收购储备。
四、足额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继续执行用于农业开发资金按出让平均纯收益15%确定的政策。即:市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土地出让面积(m2)×25元/m2×15%。
五、实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以及省上相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级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重点支持市区廉租住房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土地出让业务费实行总额控制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土地储备、出租业务工作开展所必要的经费支持。从2008年起,土地出让、出租的业务费按照土地出让、出租纯收益的2%,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土地出租管理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七、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偿出让国有土地收入进行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出售国有土地形成的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都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国有土地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使用范围安排,除地上附着物补偿支出外,其余部分原则上不再返还单位。有关单位的建设资金缺口,单位、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市政府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出让收入使用的安全、高效。土地出让收入要纳入年度政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财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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