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07〕78号 |
颁布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延安干部培训学院和西北川公园一期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78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中国延安干部培训学院和西北川公园一期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延安干部培训学院和西北川
公园一期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及延市计资〔2007〕172号、延市规选字〔2006〕第59号和延市土征〔2007〕第9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参照《延安市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结合我市近年来土地征收和本次建设用地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10万元/亩。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1、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的规定,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26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予以补偿。
2、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3、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0.3m以上26元/棵
(2)Φ0.3m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砖混猪圈:150元/㎡
5、石猪圈:100元—180元/个
6、蔬菜大棚:10元—15元/m2
7、钢架大棚:15元—20元/m2
8、塑料温棚:5元—8元/m2
9、果窖:100元—150元/m2
10、苗圃(树木):6000元—8000元/亩
11、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
(1)高200㎝以上:2.8万元—3万元/亩
(2)高150㎝——199㎝:2.5万元—2.7万元/亩
(3)高100㎝——149㎝:2.2万元—2.4万元/亩
(4)高50㎝——99㎝:1.9万元—2.1万元/亩
(5)高20㎝——49㎝:1.3万元—1.5万元/亩
(6)高20㎝以下:0.8万元—1万元/亩
12、活动房:40元—60元/m2
13、水井:1000元—1500元/口
14、机井:5000元—8000元/口
15、石粪坑:100元—150元/个
16、土粪坑:40元—60元/个
17、有线电视:127.5元/户
18、电话:180元/户
19、电户:150元/户
20、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1、自来水管:310元/户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水泥地坪:20元—40元/m2
26、砖地坪:10元—20元/m2
27、砖混厕所:100元—150元/m2
28、砖木厕所:50元—80元/m2
29、简易厕所:100元/个
30、石帮畔:70元—100元/m3³³
31、石水渠:40元—60元/m3³³
32、石拱桥:80元—120元/m3³³
33、砖混蓄水池:100元/m3³³
34、太阳能热水器:180元/套
35、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36、PVC管:5元—8元/m
37、空调:350元/台
38、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9、简易大门:100元/付
40、砖木照菜房:60元—80元/m2
其余未涉及到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规划区征迁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征迁工作要求
1、中国延安干部培训学院和西北川公园一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本次涉及的集体、个人要顾全大局,自觉遵守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支持配合征迁工作。
2、被征地村组及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不能按时清理地上附属物,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凡在征迁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违法占用、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村组及个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建设用地单位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5、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和住宅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免去市区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6、对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尽职尽责,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8、本方案补偿标准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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