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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府办发〔2010〕86号
颁布日期:2010-05-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8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事业单位:

2009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使一大批就业困难对象实现了就业再就业,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同时,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的管理责任,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认识

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党和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扶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认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六盘水的高度出发,将其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监督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就业困难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充分认识到公益性岗位并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和救济手段,而是服务社会公众的一种劳动岗位,只有通过劳动付出才能获取劳动报酬。

二、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29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大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设置数量,认真开展申报认定、招聘和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二)结合工作量和管理要求,规范设置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公益性岗位。

1.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89号)要求,每个村(居、社区)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险协管员2名、邮政协管员1名、低保协管员1名、计生卫生协管员1名;在人口较多且残疾人较为集中的村(居、社区)设立助残协管员1名,村级助残协管员数量控制在行政村总数的30%以内。

2.每个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服务与综治协管员1名、新农村建设协理员1名、助残协管员2名。敬老院托老协管员岗位根据需要设立。

3.助残协管员应尽可能安排能胜任该项工作的残疾人担任。

(三)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由乡(镇、街道)政府与其建立,日常管理责任由村(居、社区)承担,业务指导责任由乡(镇、街道)相应站(所)负责。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其他公益性岗位由开发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和责任大小等,原则上给每人每月另行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工资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垫资发放和缴纳后,将相关资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拨付到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账户。

(五)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组织集中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将登记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时安置到公益性岗位。

三、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认真监督,严格检查

(一)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建立详细的安置人员情况数据库;严格履行认定手续和申报程序,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相关材料。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实际,对上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安全作业、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与上岗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人员,应予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备案,停止申报各项补贴。

(四)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为:人员上岗情况、待遇落实情况、资料变更情况等,并于次月中旬将检查情况上报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各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要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有关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工作是否到位、考勤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人员和工作量是否相匹配等,并于次月中旬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抽查、召开座谈会和电话查岗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为:各种认定申报资料、基础管理台账、劳动合同、职工考勤签到册、银行拨付工资到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或经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拨付补贴资金凭证等。

(七)年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公益性岗位;对安置人员不符合规定、欺骗冒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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