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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7〕94号
颁布日期:2007-11-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对火灾受害公众予以赔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11起、死亡47人,其中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门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共5起、死亡19人,分别占总数的45%、40%。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单位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和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处理尤其是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和财政压力,有的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高火灾危险性场所防范和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3.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协调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消防与保险的合作,促进高火灾危险单位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发生,把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商业性险种,在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首善之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目的与范围

4.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目的是充分利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5.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范围:全市重要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影剧院、歌厅、舞厅、网吧等娱乐休闲场所;宾馆、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

三、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的具体措施

6.成立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保险机构参与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7.公安消防机构要把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查处。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中,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投保火灾责任保险。

8.在政府便民服务窗口、服务大厅等对外办公场所,公布各承保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设立保险服务窗口,为保险机构开展业务,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条件。

9.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掌握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现行业资源共享。

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10.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布置和检查,建立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内的事先预防、火灾救援、灾后联动机制。

11.严格把关,联合执法。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安监、保险机构等部门成立专家组,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高火灾危险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确定费率,简化程序。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要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制定简易、高效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利用承保方的强势地位对投保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3.科学规范,消除隐患。保险机构要在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对投保单位的火灾危险分析、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原因分析、火灾损失评估等工作。保险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使保险服务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

14.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安监、交通、商务、卫生、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做好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

15.加强宣传,形成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防范火灾的途径和措施,以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增进公众的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公众预防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自觉性,引导高火灾危险单位和场所主动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以提升我市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公共消防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为开展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此文件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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