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07〕92号 |
颁布日期:2007-11-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9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起草的《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保障被征地人员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
第三条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人员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内,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或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村(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或居委会,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六条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在0.4亩(不含0.4亩)以上的村(居)委会,根据征地数量及征地后人均用地数量确定参保人数,具体保障人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七条对被征地人员自愿放弃参加本保险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签订协议书报经办机构备案,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今后永不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再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一)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二)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一次性缴清。
(四)裕华区东南规划分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政府承担部分,由裕华区政府按本通知规定渠道筹措。
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额度应适时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风险基金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提取。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内五区(不含高新区、矿区)实行市级统筹,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设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第十四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
(二)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设立的收入过渡户,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养老保险支出费用和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基金支付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及时将基金划入支出户。
第十八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并依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取,设立风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保障标准提高和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时,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设立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和被征地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基金监督委员会在每个被征地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一名被征地人员代表为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对经办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欺骗冒领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养老金领取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出生年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市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附件1)。并根据市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新待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公布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领取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附件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一岁,到达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附件3)。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属于有劳动能力、就业有困难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免费给予劳动力转移培训。
第六章参保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二十七条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堪界、地物、登记等工作结束后,填写《关于石家庄市政府××××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情况的函》(一式四份),将被征地村(居)委会的全村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需安置人口数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呈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八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情况,负责确定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后,函告经办机构(附《关于石家庄市政府××××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原件一式三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被征地村(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附件4,原件一式五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三十条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持花名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下列材料报送经办机构审核:
(一)村(居)委会征地情况及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二)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原件一式三份)。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一份)。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依据花名册,计算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资比例及所需保险费总额,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函告征地项目所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二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附件5)、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一式八份)。
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市内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一式六份)。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区国土资源部门(一式两份)。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代市政府起草《征地情况说明》后,平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五条区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被征地所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张贴。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村(居)委会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作程序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报批卷,上报审批。
第三十八条征地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准结果告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持下列材料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一)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附保险费用汇总表)。
第四十条市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向基金专户划转所需养老保险资金;并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被征地村(居)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移交被征土地,因被征地单位原因无法移交土地的,暂停办理保险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保险费到位情况,及时向参保人出具《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附件6)。
第七章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下列材料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一)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7)。
(二)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四十四条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经办机构在办理缴费手册的同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月份发放明细表》(附件8),委托指定银行发放。
第四十六条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必须在7日内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申报单》(附件9),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持火化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第四十七条对死亡后逾期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可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的待遇不再补发。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保,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申报表》(附件10),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到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一)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市区行政区域外的。
(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
(三)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八章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衔接
第五十条被征地人员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将个人账户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账户本息转入企业年金。
第五十一条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计算。
第九章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内五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经办机构负责对市内五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审核、办理,养老金的支付;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结算工作;按时编制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保险对象的咨询等业务。
第五十四条市内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统计;负责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的确定;填写《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出具审核意见,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第五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被征地村(居)委会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履行民主程序情况;负责参保对象领取、退保人员资格的核准;负责《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及被征地人员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宣传工作。
第五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工作;依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基金支付情况,及时划拨资金,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并根据需要给予经费补助。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地报批卷的上报审批;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将征地批准结果告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征地补偿到村(居)委会。
第五十八条市内五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告知、勘界、地物登记工作;负责将被征地村(居)委会全村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需安置人口数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呈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村(居)委会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应邀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第五十九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第六十条市农业部门负责对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章其它
第六十一条《保险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农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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