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陕政办发〔2008〕96号 |
颁布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省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奶牛养殖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
政府引导是指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的市、县政府要将政策性奶牛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内容,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保险。
政策支持是指对奶牛养殖户投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减轻养殖户保费负担。
协同推进是指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
市场运作是指政策性奶牛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订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参保奶牛须具备以下条件:奶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畜龄1—7周岁之间,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管理正常,免疫记录和统一标识齐全。
(二)保险责任和期间、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责任。
政策性奶牛保险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奶牛直接死亡的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
(4)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
2.保险期间:一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的七成以内确定,2008年暂定为3000元、4000元、6000元三个档次选择投保。
4.保险费率:6%,按照所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计算保费,分别为180元、240元、360元,其中养殖户分别承担72元、96元、144元。
(三)赔偿标准。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因上述所列明重大疾病造成的奶牛死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发生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事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补贴金额)。
3.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4.保险奶牛因不孕、非病理性产奶枯竭、畜龄超期等原因失去奶牛养殖价值,需要作为肉牛屠宰的,经奶牛所有人申请,保险公司按头数退还农户承担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退保奶牛财政配套资金在年底统一进行结算退还。
(四)经营模式和承办保险公司。
我省政策性奶牛保险采取自营模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具体承办。
三、政策扶持
(一)对投保人给予扶持。
政策性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30%,省、市财政负担30%,奶牛养殖户负担40%。
(二)对承保公司给予扶持。
1.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助经营政策性奶牛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做好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出险后查勘定损等工作,积极通过防灾防损等措施降低我省奶牛保险业务经营风险。
2.省、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保监局参加的全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切实加强对当地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经办保险公司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
(二)明确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指导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农业部门参与实施方案制订,配合开展疫病防治、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按有关要求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加强对政策性奶牛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养殖户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养殖户的合法利益,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办保险公司负责制订展业、承保、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等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承办地区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
(三)进度安排。
我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自2008年9月1日启动,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在西安、咸阳、渭南、宝鸡、铜川等五个奶牛饲养规模较大的地区先行开展,以规模化、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按照早安排、快起步、落实好的要求启动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辖区政策性奶牛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保,铜川市辖区政策性奶牛保险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保。第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实施效果,将政策性奶牛保险覆盖到有奶牛生产的其他地区,扩大政策性奶牛保险的覆盖面,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承办。
(四)加强宣传。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本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推动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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