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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号:三府〔2007〕108号
颁布日期:2007-07-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的通知

三府〔2007〕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工作指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7〕94号)的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作如下调整:

一、《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原“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市财政补助28元、省财政补助12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1元、省财政补助9元”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市财政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6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

二、《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原补偿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60%,市级(二级)医院为45%,省级(三级)医院为35%”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为60%,市级(二级)医院为50%,省级(三级)医院为40%”。原封顶线“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2万元(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补偿费用)”调整为“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3万元(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补偿费用)”。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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