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琼府〔2015〕29号 |
颁布日期:2015-05-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立足海南,统筹推进。统筹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充分利用海南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核心功能,为海南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贡献力量。(二)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到2020年,争取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和创新能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中的损失补偿比例显著提高,对我省发展服务型经济、开放型经济、生态型经济起到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完善保险组织体系
(三)逐步丰富保险服务主体。支持有实力的省外企业和省内企业合作,吸收各类资本参股,组建注册地在海南的法人保险公司。探索发展相互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新型保险业态。优化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其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后援中心、信息中心等入驻海南。
(四)壮大现有保险机构。落实省政府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支持我省法人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积极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健全保险服务网点,在基层乡镇设立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工作站。加快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管理、损失鉴定、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快发展旅游保险
(五)构建多层次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发挥我省建设旅游业改革创新试验区的体制和政策优势,以商业保险为主体、政府旅游救助基金为补充,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惠及游客为原则,加快构建多层次的旅游风险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把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成为中国旅游安全试点示范项目。推进成立省旅游安全保险协会,建立旅游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为游客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旅游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服务。
(六)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加强政策引导和保险宣传,积极引导入琼游客购买旅游保险。开发设计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需求的旅游保险产品,加快发展旅行社、旅游景点等责任保险以及漂流、水上娱乐、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发旅游医疗健康护理一体化的保险产品。
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七)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整合三农补贴资金,探索建立以政府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海南农业灾害损失保险机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围绕海南的南繁育制种基地、全国冬季菜篮子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和天然橡胶基地建设,优先发展农户急需的南繁育制种保险、大棚瓜菜保险、水果种植保险、橡胶综合保险等业务。建立健全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八)加快“三农”保险创新。在现有15个农业保险险种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房保险等业务,探索推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推进服务创新,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中发挥作用,加大GPS定位、无人机航拍等先进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中的应用。
(九)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五、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一)完善重大自然灾害防灾救灾体系。将保险纳入我省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和防灾救灾体系。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我省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损失数据库。加强保险宣传教育,引导政府机关、企业和居民学习运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
六、大力发展海洋保险
(十二)拓宽海洋保险服务领域。加快发展邮轮游艇、海上旅游、海上赛事等保险,服务海洋旅游业。大力发展船舶保险、航运保险等业务,服务海洋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海洋基础设施保险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工业设施保险,支持我省临港工业做大做强。发展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支持海南创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十三)建立健全南海渔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渔业政策性保险,推动渔船保险、渔民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渔业种苗繁育保险的发展,积极参与南海防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大对南海渔业保险的财税政策支持,争取中央将南海渔业保险列入农业保险中央险种补贴范围,出台我省南海生产渔船渔民保险保费专项补助政策。注重开展渔船、渔民和渔监渔政人员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研究,提供特殊风险保险服务。
(十四)积极服务三沙市建设。根据三沙市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服务,支持三沙市的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建设。为三沙市往来交通船等交通设施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后勤供给通畅。发展三沙市重大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险,服务三沙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三沙市人身保险,完善岛上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支持三沙市保险机构开拓业务,引导其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进一步优化保险服务。
七、运用保险机制提升社会保障和治理水平
(十五)支持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商业保险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推进定点医疗和医疗信息的互通共享。
(十六)增强特殊群体人身安全保险保障。采取财政出资购买保险、补贴部分保费等方式,为我省在校学生、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意外伤害风险保障,探索利用商业保险建立见义勇为、公共交通人为纵火等事故下的公众人身安全保障体系。
(十七)拓宽责任保险领域。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食品药品安全、医疗责任、校园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的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保险试点。保险机构在责任范围内要及时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优化责任保险服务。
八、发挥保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十八)大力引进和运用保险资金。加强与保监会的沟通和工作对接,深化与相关保险公司的合作,建立我省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搭建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探索利用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增强保险公司投资我省的积极性。研究制定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大项目的支持引导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省PPP(公私合营)项目试点,推动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
(十九)强化对经济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发挥企业财产保险、工程险等功能作用,保障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仓储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加大保险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引导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风险。
九、夯实保险业发展基础
(二十)加快保险行业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稳步实施寿险费率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尽快启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试点。
(二十一)加强保险业信息基础建设。建立我省保险业风险数据库。推进我省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我省保险业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库和保险业诚信奖惩制度。实现交警信息系统与保险业车险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更好地发挥车险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十二)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等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金融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建设,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尽早在我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资金等项目资金的作用。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二十四)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加强政府引导,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提升保险行业社会形象,支持保险行业每年组织开展“7·8”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引导保险机构充分利用职场、业务办理过程等加强保险宣传,支持保险公司进驻农村和社区设立服务中心。在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培训中,开展保险知识专题讲座等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保险意识。
(二十五)加强保险用地保障。在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对引进或在我省发起设立的保险类企业自用办公楼项目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二十六)加强领导和协调。在省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营造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各市县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与本地保险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统筹发展保险业,主动运用商业保险推动和促进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保险知识,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促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府(2015)29号.doc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505/W0201505293726469255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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