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07〕192号 |
颁布日期:2007-11-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南州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南州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07]136号)和全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
二、工作任务
一是依法确认符合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四是换发新式行政执法证件。
三、工作步骤
从2007年12月份开始,2008年6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培训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采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辑的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各单位必须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试结果及试卷。
(二)考试阅卷阶段(2008年3月至4月)。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阅卷,由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试卷从全省综合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县市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4月至5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将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名册报送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考试成绩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甘肃省政府法制网下载),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州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各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和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档案,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换发证件阶段(2008年6月)。全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由省政府负责统一制作。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按规定程序将资料汇总上报州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州政府颁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由州、县市政府颁发,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办理。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省政府规定系统直接发放的,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监督。
以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县市可从实际出发,认真安排部署。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统一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届时,省政府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新版证件式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涉及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时间紧,工作量大,环节多,专业性强。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筹划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二)落实责任。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小结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持证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三)经费保障。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由州、县市财政部门解决。所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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