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土畜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08〕10号 |
颁布日期:2008-03-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土畜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延政发〔2008〕10号
商务局: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新建石佛沟安置小区的批复》(延市计资〔2007〕60号)、市规划局2006年第1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政府同意收回延安市土畜产公司17.25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延凤国有〔1998〕字第0224号)。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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