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07〕79号 |
颁布日期:2007-10-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分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7〕79号)
市高新区管委会:
《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分成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资金
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促进高新区事业发展,加强对高新区城市基础配套费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咸阳市城市基础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209号)规定,根据省、市财政体制,结合市上对高新区制定的有关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成资金管理的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根据管理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和浪费。
二、市区两级分成办法
1、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土地出让专户,由市上按宗地结算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及土地开发支出,宗地直接费用结算完毕后,将土地出让净收入的30%缴省金库之后,对市级收入按4:6比例分成,即:收入的40%留市,60%给高新区。
2、利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先提取业务费再向省解缴30%之后,对市级收入按4:6比例分成,即:收入的40%留市,60%给高新区。
三、使用范围
1、市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支农支出及社会保障支出等。包括补助被征地农民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土地规划修编;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2、高新区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完善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市财政局负责核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资金,设立专户,按季按宗地结算。高新区对拨入的分成收入,要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高新区财政应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依据宗地核算有关凭证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并办理有关资金划拨手续。
六、新的分成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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