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5〕182号 |
颁布日期:2005-10-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182号2005年10月24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了依法加强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纳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土地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单位:
(一)市区享受划拨用地的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含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广场、绿化用地;非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医疗性、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二)市区享受划拨土地建设办公场所的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公用事业、公益性科研机构、军分区、消防支队、武警部队、特殊用地单位(含劳动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所)等。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
1、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在市区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基准地价,每亩地按5—15万元收取。
2、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照《吴忠市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3号)、《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交纳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费2—4.5万元、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种规费(耕地占用税4000元/亩,管理费:征地总费用×3.8%,造地费2000元/亩,契税:征地总费用×3%),并按市区基准地价的20%交纳土地补偿费。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取办法
1、在现有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交纳50%的土地费用,剩余50%的土地费用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交清。
2、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用地单位必须交清征地补偿费和上缴国家、自治区的各种规费后方可开工建设,土地补偿费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结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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