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08〕112号 |
颁布日期:2008-05-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
第四条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产品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被认定后,由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认定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奖励获奖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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