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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汉政办发〔2008〕101号
颁布日期:2008-10-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政办发〔2008〕10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民爆物品事故和案件发生,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各类民爆物品事故和案件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民爆行业是特殊行业,也是国家重点管制行业。民爆物品的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总体稳定,但一些地区仍存在认识不足、执行政策尺度把握不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民爆物品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体系

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行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以及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的管理体制,以确保其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省国防科工委作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制订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布局规划,严格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审批,切实加强科研、生产、购买、销售、储存等方面的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生产。进一步规范民爆行业市场。

公安机关作为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监控民爆物品流向。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矿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涉嫌非法储存、使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民爆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对民爆从业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

根据《民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从源头上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发生。各地组建爆破服务单位应充分利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爆破服务单位要依照《民爆条例》规定,在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查(审查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确认其生产活动合法性并备案后,方可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四、强化管理,规范审批,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已经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但随着铵梯炸药的全面淘汰,我省新增的工业炸药生产能力尚不能满足省内民爆物品市场的需求,个别未获得销售许可的企业非法经营民爆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销售民爆物品行为。未经销售许可的民爆物品经销单位,必须立即停止经销业务,向所在地已经取得销售许可的企业提出设立销售网点申请,由销售许可持证企业报省国防科工委许可后方可经营。

为规范民爆物品市场,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管理,防止“四超”(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上岗、超量储存、超时限生产)问题发生,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指直供用户)签定的购销合同,应报省国防科工委备案登记。

硝酸铵是工业炸药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民爆条例》将其购买、销售纳入民爆物品管理。炸药生产企业所需的硝酸铵应当到硝酸铵生产企业或经许可的经销单位购买。硝酸铵运输须由专人全程押运。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指定运输单位或车辆,从中牟利,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五、健全机制,严格检查,继续深化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以技术改造为契机,以深化结构调整为主线,严格安全和质量监管,继续深化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涉爆单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大安全隐患务必抓紧消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五落实”(即责任、措施、经费、时限、预案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留死角。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试验场、销毁场和专用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拆除。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推进民爆物品整治工作的主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严防各种涉爆问题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和健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对已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充实和完善,并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演练。涉爆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相关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形成应急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

省国防科工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各设区市政府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为维护全省社会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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