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09号 |
颁布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0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北海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北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海水或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以及除水鸟及哺乳动物以外的其它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本办法所指城市区域是指海城区(涠洲镇除外)和银海区的银滩镇、侨港镇。
第四条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加工企业的环境整治工作。
环保、工商、卫生、质监、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整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和排放。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尽可能做到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能循环利用的,要经过隔离、沉淀、生化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才能排放。
第六条生产中废气排放处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确实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才能排放。
第七条生产加工中的下脚料等废弃物处理。要及时将下脚料收集装入专用的、不渗水的、带盖的塑料密封容器中,并必须24小时内连同装下脚料的容器运出厂区做无害化处理,容器经清洁后可重复使用。水产品加工企业要与利用下脚料的单位签订协议,防止下脚料等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水产品原料必须配备专用贮存库,专用贮存库要有防雨、防尘等设施,同时应根据原料特点配备冷冻、冷藏、保鲜、保活等设施;原料经卫生检验后合格后才能进行分类、贮存、加工。
第九条水产品干货加工生产必须在防蝇、防尘、隔气场所中进行,严禁露天凉晒。
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耗能、耗水、原材料质检和消耗定额等管理制度,对各车间规定严格的耗水、耗能、污染物指标和考核办法,各指标的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条各工序应连续进行,按顺序设有粗、精加工间、急冻间、内、外包装间、冷藏间;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防止交叉污染发生。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同时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加工用水,使用自来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要求,使用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水源的要持有《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设有净化的内包装车间应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门、窗严密,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护门为双向弹簧门、位置合理。
第十五条加工辅料及包装材料应设专库存放,并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消毒,并设有防霉、防虫、防蝇设施;内外包装材料要分开存放。
第十六条成品贮存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虫、防鼠设施。
库内存放产品整齐,各种不同规格及不同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存放,批次清楚,不能混放。水产食品不应与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藏。
对包装破损和储存时间较长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七条所有成品必须妥善包装,包装容器或物料不应漏水、滴水、渗水和散发不良气味,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坚固耐用,利于回收再用或降解,并能有效阻隔气味散发。
第十八条直接接触水产食品的包装、标签必须达到AA级绿色包装标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不易褪色,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污染。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由北海市经济委员会商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北海市卫生局、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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