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阿府办函〔2008〕56号 |
颁布日期:2008-03-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5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劳动保障局制定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
第一条为完善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方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实现惠民便民目标,保障有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阿坝州分行联合制作,方便办理劳动保障、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业务等个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IC卡,同时具备农业银行银行卡规范,具备信息存储功能、电子凭证功能、信息查询功能、银行借记卡和联网通用等功能。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州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存储、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功能,在统一数据中心、统一软件平台下运行。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同时记录持卡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银行金融等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LB002-2000)”的有关要求统一制作,并记录个人信息。
第八条常住户口在本州的参保对象、劳动就业对象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者,应持本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2寸近照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持卡人可以通过劳动保障服务网点办理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可到农业银行的柜台存取现金,可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自助设备(ATM、POS等)上办理提取现金、转账、刷卡消费等业务。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一个月,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磁条消磁的,持卡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及时挂失银行帐户,同时到劳动保障服务网点挂失社会保障帐户。
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日后,持卡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2009年1月1日以后申领和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发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卡丢失和换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非本州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本州农村居民办理个人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存储、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十九条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账户和银行账户资金安全,社会保障卡必须设置密码。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一条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处理,持卡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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