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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市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3〕36号

转发市卫生局市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法制局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51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内容,以构建卫生三大体系为目标,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观念,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公共卫生意识。

二、工作措施

(一)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国务院在抗“非典”中建立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条例》作为行政干部、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使《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条例》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斗争的决策和部署结合起来,同弘扬“抗非”精神结合起来。报社、电台、潮州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要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要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小册子,由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条例》咨询活动及有关《条例》知识问答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疫的观念,提高广大市民的公共卫生意识。

(三)部门配合,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条例》按行政应急的原则,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措施,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严格执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三大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卫生等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确保公共卫生及应急救治、人才培训等硬件建设按时施工并交付使用。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出入关。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建设,定期组织消毒喷杀,定点组织对外来旅客体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各种传染途径。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查处行政失职行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法制局将联合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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