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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8-07-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76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关于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

土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堵塞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漏洞,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补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竣工验收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超过挂牌规定容积率的,依照本《意见》补缴超容积率部分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计算方法应补缴土地价款=楼面地价×超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注:楼面地价=挂牌底价÷实际建筑面积(其中以纯土地出让金挂牌的挂牌底价适用该宗土地的评估地价)

三、补缴办法

1、因建跃层(获得产权)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按应补缴土地价款的50%补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按应补缴土地价款的80%补缴。

2、通过增加层数、栋数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按应补缴土地价款的80%补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按应补缴土地价款的100%补缴。

3、因封阳台或设计与验收的误差,造成验收时实际容积率与挂牌容积率不符,且改变额度不超过挂牌容积率3%的免予处理;超过3%的部分按应补缴土地价款的80%补缴。

4、同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或其他情形提高容积率的,分类计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后一并补缴。

5、开发建设单位在补缴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土地价款的,按应缴数额的80%予以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责令限期全额缴纳,并按照拖欠时间每日加收应缴数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由相关部门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工作程序

1、由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房产部门对挂牌出让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制作单宗土地变更容积率情况清理表,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受让方)进行核对,双方签字认定。

2、由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理情况,按标准计算出每一宗超容积率土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制作补缴土地价款审核表,提交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3、由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下达补缴土地价款通知书,限期予以补缴。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不予补缴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填写好有关表格,提供有关情况,下达相关文书。各单位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在上报资料上签字盖章,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容积率问题的清理核查工作。对在核查中不予配合,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如实填报有关核查资料、表格的单位,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房产、建设、发改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并将有关情况相互告知。凡开发建设单位超容积率开发未补缴土地价款的,一律依法停止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用地延期、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依法暂缓年检,并停止办理该开发建设单位新开发项目的一切手续,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许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报名。

4、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情况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或违规为开发商办理证照者,视情节追究过错责任,由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督办。

5、本《意见》处理范围以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问题,由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严格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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