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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4〕82号

转发关于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贸局制订的《关于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

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局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为做强做大工业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实施工业龙头战略,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我市“工业立市”发展战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做强做大工业龙头骨干企业,以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构建潮州发展新格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目标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在我市工业企业中形成一批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拥有国家或省级名牌名标,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并以此带动全市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经济总量。

三、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的主要条件

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并达到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遵规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均可以申报。

(一)主导产品和品牌突出的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有较强的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前景好。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

(二)科技开发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有科技开发机构,初步形成了技术创新机制,列入现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三)社会信誉好的企业。企业整体素质高,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获得市级以上的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家的企业。

(四)依法经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组织财务核算,盈利能力强,资产负债比较合理,且不亏损的企业。

四、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认定方法

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享受优惠扶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分别向市、县(区)经贸局(市开发区工业局)申报,然后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综合评议,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五、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措施

(一)实行挂牌保护。凡被列入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的,由市政府授予“潮州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称号。对进入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执法检查的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实行“一证一书”制度(即检查人员应佩戴检查证,检查前下发检查通知书)。

(二)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市领导挂钩联系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企业遇到正常程序仍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挂钩联系的领导反映。

(三)政治上给荣誉。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优先推荐作为省和全国的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代表等,并在其他有关政治荣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四)对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科技投入实施专项扶持。从2004年起4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对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背景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潮府[2002]22号文执行。

(五)鼓励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积极指导和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国家、省名牌、名标,并加强对认定的名牌名标权益的保护。鼓励龙头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申报一、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申报国内外知识产权和专利,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六、引导企业积极推进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科学健康发展

要加快体制创新。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帮助规范完善,实施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培育支持企业上市;同时,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要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运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提升我市的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龙头骨干企业,优先帮助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争取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要加强企业管理的创新。结合实际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七、通力协作,强化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十二个配套文件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工业龙头骨干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结合实际,制订扶持培育我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快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潮府[20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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