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珠府〔2015〕68号 |
颁布日期:2015-06-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府〔2015〕6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我市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历史、以人为本”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解决代耕农问题的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真抓好代耕农管理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工作。
二、严格界定代耕农的身份
(一)代耕农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间,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本市农村或引进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批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自愿与镇、村等订立协议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农村户籍人员)农业户籍人员。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耕农具体情况进行清查并公示,包括代耕关系、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情况、户籍状况、居住状况等。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摸底及公示情况,确定辖区内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
三、妥善解决代耕农入户问题
(一)历史上经批准已入户的代耕农,原则上按照原有的入户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户籍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二)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在充分尊重代耕农意愿的基础上,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准许未入我市户口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迁入我市非农业户籍:(1)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含在所代耕辖区内已建设永久住房或相对固定租赁住房);(2)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或虽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子女但已按政策处理完毕,且其子女已入原户籍地农业户口;(3)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4)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5)提供相应的代耕合约或相关证明材料;(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条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确定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一次性解决入户问题,逾期不予办理。
经批准在我市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统一转为代耕所在地“非农业”户口,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核准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名单及相关核准材料统一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向公安部门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按流动人员的有关规定管理。
(五)代耕农入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次性解决。超过规定期限再申请入户的,不再适用本意见。
四、加大代耕农住房安置力度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对代耕农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建房屋情况作详细调查,并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对确实无法保留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建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方案后依法组织清理。
(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代耕农的住房问题:
1.完善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相关手续。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代耕农原已自建的房屋,按照我市现行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办理。
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代耕农在原代耕所在镇(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已自建的房屋,经房屋所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房屋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可自入户手续在公安部门办理完结之日起一年内,向属地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可补办确权登记手续,每宗地可补办确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未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2.在保障性住房中安排解决。如符合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已入户的代耕农,也可以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条件向辖区申请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
五、保障代耕农入户后的权益
(一)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入户我市的代耕农,原则上按照原批准入户时的约定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经批准在我市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统一转为“非农业”户口,与本市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租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经批准在我市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属于代耕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被征地农民政策,不享有在村(居)分配宅基地建房及参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分配的资格。
(四)有条件的属地政府可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依法维护和保障新入户代耕农的权益。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政府引导和扶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解决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养老、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关心生活困难的代耕农。市、区、镇(街)要建立帮扶机制,加大对生活困难代耕农的帮扶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已入户我市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具有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政策规定的缴费补贴及相应待遇;其未成年子女,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已核准入户我市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政策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资助;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在医疗救助中按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七、促进代耕农就业发展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纳入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服务管理;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纳入我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
(二)为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提供各类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根据其所在区域特色、产业特点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三)完善就业补贴政策,促进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就业创业。对入户本市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个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四)为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开展“就业直通车”、“春风行动”等招聘服务活动,对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代耕农实施就业援助,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八、其他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发布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力争到2016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
(二)1999年10月12日前,由红旗、平沙华侨农场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农场从事农业生产,与农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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