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审批透明度,保证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定在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一)需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必须公示:
(1)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2)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与住宅建筑直接相邻,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其相邻居住环境的采光、通风、绿化、通行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进行公示的重要建设项目。
除第(3)种情形以外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说明,连同规划设计方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人大等审议。
属于第(3)种情形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公众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存入规划许可档案。
(二)批前公示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配套市政设施及各单体建筑的层数、高度、建筑物间距及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建设项目均应在建设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市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意见反馈的时限不得少于20日。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采纳;
(2)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说明,并可采取电子邮箱或网站公布等方式告知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出终审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提出的意见修改方案,并按照规定重新报审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
(一)需进行批后公示的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状维修建设工程(含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对其进行公示。
(二)批后公示的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分期建设范围的总平面图)、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时间应当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起至该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为止。
三、规划验收公示
(一)需进行规划验收公示的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且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内容及图纸;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牌》,公示时间自规划验收审查至结案。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规划主管部门。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的决定。
四、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记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和事项的标牌。
1.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并安置,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使用。
2.公示牌应根据A0号图的尺寸制作。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公示牌应当与施工标牌一同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拆除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工程的售楼部或者主要出入口显眼位置。
4.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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