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 文号:遵府发〔2007〕26号 |
颁布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07〕26号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7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正确的依据,为加大我市文物保护力度、搞好我市的文化传承工作奠定基础。搞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增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从2007年9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
2007年9月至10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培训、试点工作。普查骨干由文化、文物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并适当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
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实地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特别是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以及我市独具特色的民族和革命文化遗产进行登记。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结合实际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规范》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三、组织领导
文物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普查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遵义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文化局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文物普查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的技术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文物普查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本地的文物普查工作。
四、经费投入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相应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使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要重视和发挥业余文物保护人员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参加文物普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遵义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杨文庄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鹏健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李仁志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郑健勇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明江遵义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吴金全市民政局副局长
胡小远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正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义君市建设局副局长
先照洪市规划局副局长
付忠模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书江市水利局副局长
朱新宇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恩永市林业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宋锡林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张鹏健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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