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07〕78号 |
颁布日期:2007-09-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
榆政发〔2007〕78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榆林城区大气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榆林城区禁止燃烧烟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烟煤范围:东至东沙规划区(含规划区),南至榆佳公路延伸至榆溪河一线,西至神延铁路过境线,北至榆靖高速公路延伸至二里半一线。
二、以上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商业门点及居民住户生活采暖一律禁止使用烟煤,统一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无烟煤等洁净煤种。2007年10月15起为全面实施阶段,城区禁煤范围内的存煤要于2007年12月20日前清理回收兑换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城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禁烧烟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和所属职工的禁烧烟煤工作。
四、城区现有楼房建筑物采暖要就近接入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网点,不具备条件的要安装使用天然气锅炉或无烟煤、焦炭等洁净煤种锅炉采暖;平房建筑物生活及采暖要统一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或无烟煤等洁净煤种。
五、凡是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清理烟煤,并能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的居民住户,经验收认定后,将予以资金补贴。
六、将选定有资质企业在城区设立无烟煤销售网点。城区现有烟煤经营场点务必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者或违规销售烟煤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违规使用烟煤的单位和居民住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在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广大居民对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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