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07〕151号 |
颁布日期:2007-1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在全市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兼)职消防队和单位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营房、有人员、有车辆、有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消防知识宣传。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坚持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2008年争取完成特勤二中队、消防五中队(站)建设工程。按照《银川市城市消防规划》,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逐步达到全市消防站数量适宜、布局合理。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2009年,年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专职消防队;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全市所有达到建队要求的企业单位,2009年前要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加强人员和装备建设,规范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承担本单位及周边区域的火灾扑救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保安力量,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类保安的职能,实现一队多能。
(四)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2008年完成《银川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时修编完善消防规划;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本责任区域及周边地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企业专职消防队等各类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月组织一次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实战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定期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加强自身管理和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三)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公安消防队和各类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并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提高队伍战斗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水平。
(四)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乡(镇)政府的专(兼)职消防队,每季度要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本辖区火灾隐患的整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政府、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五)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进清真寺”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教育。公安消防队要定期组织开放消防站,适时组织社区群众、企业员工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平台,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划保障。各县(市)区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各级公安、财政、民政、建设、农牧等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三)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多方筹措资金,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健康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
(四)人员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合理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队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保障;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医疗、工伤、抚恤待遇等问题。
(五)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车辆应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允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扑救责任区以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六)加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建设范畴,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市政府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及时完成建设任务、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为消防工作不达标,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队伍建设管理要求,致使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促进发展。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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