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8〕153号 |
颁布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署办发〔2008〕153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是行署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会议。为进一步提高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的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确定会议议题
(一)按照《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工作规则》(铜署办发〔2007〕148号)有关规定,凡分管副专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专员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常务副专员、专员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
(二)各部门需提请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议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会前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经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专员或分管副专员进行协调。经过协商、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拟提请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重大决策方案,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协商、全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2—3种方案,供会议研究审定。
(四)各部门拟提请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副专员同意后,行署办相关科室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常务科,由常务科汇总后报请专员审定。
二、规范会务组织,注重会议效果
(一)提请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汇报材料要精炼、简洁,突出主要内容,汇报人应紧扣主题、直陈观点、言简意赅,突出需要专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提请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副专员签字同意后,各汇报单位应提前2—3天将议题汇报材料和议题材料(包括说明材料等)以单位党组名义报行署,并送达行署办常务科处理,行署办常务科汇总后交行署办文书科于会前1—2天呈报专员审定。
(三)凡提请专员办公会议讨论事项中涉及引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中具体政策性、规定性的文字段落,须将引用部分刷黑并作为附件。
(四)专员办公会议必须按程序发言,具体发言顺序为:汇报人汇报,分管副秘书长补充说明,其他列席部门负责人发言,分管副专员发言,其他与会领导发言,会议主持人总结。
(五)会议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列席人员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发言和讨论时,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以保证会议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决策。
三、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各县(市、特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要根据专员办公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认真及时地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专员办公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行署督查室和行署办相关科室。专员办公会议要求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和县(市、特区)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并在报审签发时附具体修改情况的报告。
(二)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提请地委审定的,一律以行署党组名义书面呈报地委。议题承办部门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会议汇报材料,并作为行署党组呈报地委文件的附件按要求及时报地委。
四、严肃会议纪律
(一)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议题列席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行署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由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出席。
(二)提交的议题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特殊情况外,不提交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三)提请地委审定的议题,应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涉及副专员分管工作的,分管副专员原则上必须参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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