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11〕7号 |
颁布日期:2011-0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工作的意见
市府发〔2011〕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规,依托资源优势,以安全为前提、发展为主线、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突出资源整合、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促进经济效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同步提高,努力实现我市煤炭工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煤炭产量目标。
全市原煤产量计划完成6400万吨,同比增长6.66%。国有集团公司完成3100万吨,同比增长16.32%,其中:盘江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完成1550万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完成1100万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完成450万吨;地方煤矿完成3300万吨,同比基本持平,其中:六枝特区完成190万吨,盘县完成2060万吨,水城县完成860万吨,钟山区完成190万吨。
洗精煤计划完成1520万吨。国有集团公司完成520万吨,其中:盘江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完成400万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完成120万吨;地方洗精煤完成1000万吨,其中:六枝特区完成20万吨,盘县完成760万吨,水城县完成100万吨,钟山区完成120万吨。
焦炭计划完成360万吨。其中:盘县完成260万吨,水城县完成40万吨,钟山区完成60万吨。
(二)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切实控制一般事故。全市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三)项目建设目标。
整合、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地方煤矿联合试运转和竣工投产90个以上(六枝特区12个,盘县41个,水城县21个,钟山区16个),形成产能1749万吨以上(六枝特区198万吨,盘县897万吨,水城县480万吨,钟山区174万吨);国有集团公司要加快新建大矿建设速度,老矿区改造建设尽快完工,提高老矿井的产能。
三、工作思路
按照“安全高效、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三深化”、“三推进”,继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加强顶板管理和防治水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一般事故发生率;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大力实施科技兴煤、人才强煤战略,加大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煤炭新科技、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及涉煤产业的建设,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推进产业升级,提高办矿水平;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和采掘接续管理,全面推进整合、技改建设进度,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提高矿井规模和煤炭产能,做强做大煤炭产业。“十二五”末,力争煤炭产能达到1.5亿吨以上,原煤产量超过1亿吨,洗煤设计能力达到1亿吨以上,焦化产能达到1800万吨以上。
四、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狠抓煤矿基础工作,在推进基础管理上取得实效。
1.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致力在推进安全标准化上下狠功夫。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的有关规定,以本质安全为取向,以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年”活动为抓手,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由点面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检查型达标向制度型达标转变。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煤矿,按规定全面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30万吨及以下达到三级,30万吨以上达到二级以上,为全面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2.加快采掘工艺改革步伐,着力提升采掘机械化水平,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引导、鼓励煤层赋存条件满足综采综掘的煤矿企业推广使用综采综掘工艺,具备使用高档普采工艺的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高档普采工艺,适度推广综掘,2011年地方煤矿力争17个使用综采(盘县9个,水城县8个),28对使用综掘工艺(六枝特区3个,盘县12个,水城县10个,钟山区3个);引导煤矿在急倾斜煤层推广使用水泥采煤和刨运装备等新工艺,提高机械化采煤水平;指导煤矿推广薄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和综采工作面电抑控制先进技术及装备,提高薄煤层的生产能力和资源回收率,提高综采工作面的自动化程度;2011年后,45万吨具备综采综掘条件的煤矿必须上综采综掘工艺,45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允许一矿一个工作面,两个掘进头,45万吨及以上150万吨以下矿井只允许一矿两个工作面,两个掘进头。
3.加大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的投入。设立市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市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煤矿安全示范项目、机械化示范项目、井下避难示范项目、支护示范项目、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职业健康、重大隐患治理、重大灾害科技攻关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补助。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合法煤炭企业资金借贷支持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煤炭企业。
4.抓好安全技术培训。一是继续理顺培训管理体系。整合市、县煤炭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网络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二是加强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技术的培训监管。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煤炭企业采煤、机电、通风、地测、经营、加工转化、计算机管理等人才的吸纳、充实、选用及培养。三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保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注重对煤矿全员培训的监管,把培训重点落实到区队、班组和现场,落实到全员化、经常化、长效化。坚持内培外训、实物讲解、现场示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加强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班组长培训、新技术培训、标准化知识技能培训,围绕矿井机械化装备的不断提升,切实提高职工综采、综掘操作维护技术。四是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提升,煤矿管理人员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5.加强煤矿现场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进一步抓实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基础,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做到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有管理人员现场把关,抓好班组队伍建设与班组管理工作,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加强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好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按章操作,杜绝“三违”,防止事故;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规程、措施落实到各个作业地点;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设备;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杜绝失爆,确保完好达标,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加强爆破器材和放炮作业管理。
6.加大煤矿专业救援力量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特区、区)、重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继续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基地、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充实煤炭救援队伍,完善煤炭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定期演练。督促重点煤矿企业加大对应急救援基础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应急自救能力,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对煤矿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责、措施和方案,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提高协调配合能力,确保发生事故能得到尽快抢险和妥善处置,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7.加快煤矿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煤矿双回路建设。加强政府组织领导,推进部门配合,督促煤矿企业加快煤矿双回路建设步伐,确保全市煤矿2011年实现总体双回路供电。二是加大运煤公路和发耳电厂、野马寨电厂等卸煤铁路专线建设力度,有效解决制约煤炭运输瓶颈问题。三是加快通信设施和质量建设,确保煤矿通信畅通,积极推进煤矿数字化建设。
8.以优化“六大系统”为重点,推进煤矿信息化建设。2011年第一季度前,对所有生产矿井监控系统、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健全完善情况进行督查;2011年底前完成井下人员定位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9.提高煤矿新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煤炭科技推广应用,引导煤矿走设计科学化、建设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路子,继续强化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建立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煤、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煤矿要按规定按时上图,收集、整理、完善各种技术基础资料,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从技术角度研究解决本矿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等各项技术问题,为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10.加快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鼓励煤矿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好与中煤科工集团等企业的合作,把煤矿专用机械设备、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作为发展煤炭产业的基础项目抓实抓好,尽快建设六盘水区域煤机制造基地,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11.加大生产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煤炭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12.加强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提取使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企业要按井型、灾害程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原则上按大中型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的标准提取,小型煤矿按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的标准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煤炭、安监等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确保煤矿提取的经费使用到煤矿安全技改项目,杜绝挪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抓好煤矿企业按规定交纳职工工伤保险。
(二)突出安全生产重点,狠抓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1.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加大“一通三防”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100%落实到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100%安装并有效使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100%制定并落实防突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国家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项目建设,宣传、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抓煤与瓦斯突出监管为重点,从严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及瓦斯防治“五不准”的规定,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加大对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的投入和对示范煤矿建设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力度,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强化煤矿防尘和防火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完善抽放参数的计量装置,全面开展计量、数据分析整理和利用工作,全市完成瓦斯抽采量80000万立方米以上,瓦斯综合利用量10000万立方米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瓦斯利用的有关政策,逐步实现瓦斯的综合利用。2011年实现煤矿瓦斯发电16家(六枝特区1家,盘县9家,水城县3家,钟山区3家)。
2.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完善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防治水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扎实开展透水预警、防治水基础工作和避灾知识培训,督促煤矿完善防排水系统和防治水措施;抓好“雨季三防”专项整治,落实责任,督促煤矿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和相应的物资装备及人员,有效防治水害。
3.抓实顶板管理工作。继续加大支护改革的力度,加强现场顶板管理,建立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监控制度和现场操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监办〔2009〕224号)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顶板事故。同时通过培训,提升煤矿企业职工对顶板隐患的识别能力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4.着力健全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停建整改、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督促按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严禁恢复生产(建设),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5.严格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做到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切实履行带班职责,发挥带班作用。
6.继续深化煤矿“打非”等安全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煤炭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进一步做好煤矿“五大系统”的完善;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对非法煤矿、无证井口要做到“教育到家中、处罚到井口、截流到路上”,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三)强化执法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环境。
l.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和矿井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值班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煤矿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2.加大煤炭生产执法力度,继续理顺地方煤矿生产管理体制,强化责任,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管理行为。在煤矿安全监管上,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地方煤矿的安全综合监管;煤炭部门要按照《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日常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和完善煤矿停产整顿联席会议制度,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除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对其下达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外,其他的需经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备案,由有关部门执行处罚决定。各级煤炭、安监等相关部门要规范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已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的矿井,凡是停而不整,以产代整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发生死亡1至2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罚;对发生死亡3至9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1年的处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在停产整顿期间加大整改力度,对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进度快、整改标准和要求高的企业,整改完毕后,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级安监、煤炭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可提前恢复生产或施工;对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坚决依法关闭。严禁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3.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关闭到位;对2010年以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事故的煤矿,其主要灾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对2010年8月份以来,在开展全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其隐患没有能力治理到位的,在2011年上半年依法实施关闭。
4.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煤炭、安监部门除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查外,平时不定期开展督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同时继续抓好煤矿挂牌监管工作;各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天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同时抓好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和动态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检查的促进作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确保整改达标,同时要做好跟踪管理,注重信息反馈。
5.建立健全煤炭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各县、特区、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调度会,召集县级煤炭、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了解本辖区煤炭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6.建立和落实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的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7.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扶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和投入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炭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监管,安监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煤监部门对煤矿实行日常监察,及时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解决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职;同时调动社会各方关注煤炭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煤炭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8.加强煤炭监管能力建设,为强化煤炭监管提供保障。继续充实煤炭行业专业技术管理队伍,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提高各级煤炭监管人员待遇;改善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办公条件;提高各级煤炭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装备水平;落实目标责任,继续实施煤炭行业目标考核,让煤炭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9.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监管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煤炭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推广方面,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机构的支持、指导和服务,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煤矿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提升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抓好煤矿安全相关科研开发、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专家会诊、现场参观、技术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四)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加快煤矿建设步伐。各县、特区、区要按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煤矿矿井建设的通知》(市办通字〔2010〕84号)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加快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推进,督促煤矿企业积极落实资金,加快整合、技改进度,全力以赴抢抓矿井建设;结合“三个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对进入联合试运转或申请颁证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确保建设项目快速完善手续,促进煤矿顺利建成投产;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同时对煤矿建设项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复核,要求煤矿必须按工期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煤矿建设项目不予以延长工期,对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施工条件、不按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施工的,必须坚决整顿,拒不整顿的,依法实行关闭。
2.推进新一轮煤炭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收购、控股、托管小煤矿,鼓励地方煤矿以相互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培育大中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建设现代化煤炭企业,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抓好煤矿技改扩能工作。加大对我市已上报省相关部门办理扩能达到30万吨及以上矿井的工作协调力度和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并推进扩能技改建设的及时启动,通过新一轮技改扩能,使煤矿设计能力达到1.2亿吨。
4.全面推进煤炭洗选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力争在2011年内全面实施符合行业规划的洗选企业相关手续完善和技改推进工作,使我市煤炭洗选行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集中度和规模进一步提高,达到合理利用资源,提升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推动全市洗选行业向工艺设备先进、建设规范、生产经营有序的方向发展。
5.加快焦化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组织实施煤化工规划,推进全市煤焦化产业发展;加快新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建成一批上规模的焦化企业,解决产业接替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技改扩能升级,采取联合重组建设等方式,使规模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淘汰落后的焦化工艺和取缔布局不合理的煤炭加工企业,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要求,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
6.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抓好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洗煤、型煤、配煤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大力支持煤化工、瓦斯发电、煤层气、粉煤灰、焦化副产品、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煤矸石制砖等项目的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建设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煤炭基地,不断延长煤炭产业链,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
7.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56号),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建立节能统计报表制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保证节能减排技改资金的投入,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有计划地对矿井生产系统实施节能优化改造。扎实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建设项目必须有节能减排专篇,必须采用经能效认证的安全、高效、节能和环保设备。
(五)加大和谐矿区建设。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理念和和谐、持续、共赢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和谐行业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好”与“快”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黔党发〔2007〕2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实施意见》(市发〔2008〕20号),提高对煤炭资源开发中处理好“群众、企业、地方政府”三者之间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矿区的重要性的认识。
2.落实构建和谐矿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的领导,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矿群矛盾,尤其要对各类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研究解决,为矿区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大矿山企业对当地新农村建设的帮扶,加大对农村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工哺农,扶贫济困,促进矿区农村加快发展。
3.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采煤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科学、不规范的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步伐,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搬迁、后开采,不搬迁、不开采”原则,减少新的地质灾害发生;对已经造成的地质灾害和隐患,要加大投入,进行及时和必要的治理。
(六)加强煤炭产供销运行管理。
1.科学组织生产。维护煤矿正常的采区接续和采掘平衡,引导煤矿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均衡、安全、稳定、科学地组织生产,提高煤炭稳定生产供应能力,扎实抓好民用煤、电煤、燃气煤供应和协调工作。
2.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煤炭经营准入门槛,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加强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煤炭经营秩序专项执法检查,强化购销合同履行监管,坚持自主经营、诚信合作、合法签约、监督兑现的原则,加强产需衔接,优先保障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用煤。
3.规范票证管理。加强煤炭销售准运票证卡管理,以企业月度生产计划、原煤产量统计为依据,强化销售准运票证卡申领、发放、回收的监管,加大现场执法查验处罚力度,规范稽查票证卡管理,严厉打击无票销售、无票运输、无票使用行为。
4.强化煤焦税费征收。加大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煤焦税费征收管理和督查,及时掌握煤炭产品的价格,按实价征收的原则,做到足额征收,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防止煤焦税费流失。
5.规范运行分析。建立煤炭经济整体运行系统,完善调度监测分析制度和运行调控机制,以产、运、储、销、用5个环节为重点,建立涵盖煤与涉煤产业,包括生产、销售(价格、库存等)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运行数据库,使经济运行调控更加科学、系统、合理。密切关注煤炭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信息,准确把握区域内煤炭经济运行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趋势。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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