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7〕108号 |
颁布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通知
庆政发〔2007〕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发改委和文化部决定2007-2010年启动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42号)精神,现将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编制
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以国家发改委和文化部共同编制的《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建设任务为准。建设项目应尽量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群众文化工作基础较好、项目前期工作比较成熟、建设条件具备的乡镇实施。要加强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衔接,创建乡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终端。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相结合,促进建设乡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建设责任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要落实好乡镇综合文化站所需的建设条件,包括合适的选址、土地、配套资金等。二要创造条件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减免各种需缴纳的配套收费。三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即所在县区文化局)抓紧实施,确保建设质量。四要按照工程进度要求抓紧工期,保证按时投入使用,使乡镇综合文化站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尽早发挥效益。
三、用地选址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公益性文化单位,其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中“关于对列入规划的重点文化工程和公益性文化项目”用地的精神,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免费提供建设用地,并优先安排指标。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严禁建在乡镇政府或其它单位院内。
四、规模设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规模要以满足需要为前提,统筹考虑办公场所、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科普宣传室、广播电视工作室及体育活动场所建设。原则上要设有“四室一场”(图书阅览室、综合文体活动室、文化培训室与“共享工程”数字阅览室、展览室和文化广场),暂时有困难的,可暂缓建设文化广场,但必须有能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场地。每个项目建设规模要控制在300平方米,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有条件的要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五、建设投资
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每个站投资24万元。按照国家要求,国扶县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非国扶县每个项目补助16万元。每个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补助4万元,不足部分乡镇自筹解决。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是十一五期间实施的文化建设重大项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支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确保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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