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5〕51号 |
颁布日期:2015-1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贵州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系列文件精神,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三项原则,探索推广四种模式,建立健全六大体系,有效支持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一、工作目标
围绕“完善体系、增长总量、丰富产品”工作目标,不断完善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体系,显著提升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扶贫信贷投入总量增长,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丰富完善扶贫金融产品,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应坚持微利扶贫、联动扶贫、精准扶贫的三项原则。
(一)微利扶贫原则。在覆盖资金成本,不良贷款在可承受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降低扶贫贷款利率、减少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
(二)联动扶贫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的合作,相互配合、横向联动,形成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的扶贫合力。
(三)精准扶贫原则。重点是“四盯住”:盯住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特惠贷”等产品对产业扶贫、移民搬迁予以支持;盯住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乡村延伸,推动金融服务由“村村通”转为“人人用”;盯住扶贫信贷资金到位率,提高金融反哺农业的水平;盯住助农增收理财产品推广,增加贫困农户财产性收入。
三、探索推广四种模式
(一)针对产业扶贫,开展扶贫链融资。一方面,对“公司/农户”独立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紧紧依托产业扶贫,充分考量公司和农户所在地域、农作物生产周期及融资需求,同时对公司和农户进行授信。另一方面,加强授信管理。开展扶贫链融资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参考对企业客户统一授信,加强风险管理的模式,综合考虑公司和农户的还款能力。
(二)针对移民搬迁扶贫,提供分阶段金融服务。在建设阶段,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过注入资产、吸收民间资本等改制后的企业,在政府预算内的搬迁资金到位后,可发放小城镇开发建设贷款;对于符合标准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在安置阶段,配套提供个人消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考虑搬迁户安置的实际融资需求、搬迁资金发放给个人的金额,配套提供个人消费贷款。在安居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搬迁移民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针对特定群体扶贫,开展特色化金融服务。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同各级就业、再就业担保中心的合作,充分利用担保、政府奖励等渠道,对有一技之长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信贷支持。要利用“银团合作”开展农村青年创业贷款。要按照银监会与共青团中央共同推动的“银团合作”要求,选派优秀青年干部赴县级团委挂职。挂职干部应把工作重点、重心放在农村青年创业就业上,采取“服务站+服务员”的模式,打造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帮助青年农民创业就业。
(四)针对其他扶贫,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宽抵押担保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探索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方式,创新扶贫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基础上,通过举办“金融夜校”等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广大农户对金融服务认知度,将“村村通”升级为“人人用”。要特别注重包村到人。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置片区信贷员,负责做好相邻村寨的金融扶贫和信贷需求信息收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提供金融知识宣传、贷款咨询、信用等级评定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六大体系
(一)建立健全机构体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0号)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贫困乡镇和村寨设立功能齐全的人工“扶贫便民服务点”,2016年底实现乡镇全覆盖。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合社改制为农商行,力争“十三五”期间取得突破。农商行改制坚持“县级法人地位不变、支农定位不变、体制完整性不变”的“三不变”原则,改制后的农商行应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攻坚工作力度。按照省内贫困地区与非贫困地区设立挂钩的原则,通过监管引导,积极推进村镇银行贫困地区设立步伐,2017年底实现村镇银行贫困县全覆盖。贵州银行、贵阳银行要加大投入,加密贫困县机构网点布局,逐步实现县域全覆盖。引导股份制银行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开办分支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国开行贵州省分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黔各级分支机构,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及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2016年6月底前完成扶贫专营机构及部门的设置工作。工行贵州省分行、中行贵州省分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以及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可按照扶贫优先原则设立扶贫专营机构。暂无条件的,应配备专门业务人员,专司扶贫金融服务。对设立的扶贫专营机构及部门实行单独的绩效考核,单列信贷计划,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降低利润占比权重。
(三)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国开行贵州省分行重点支持农村水利、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按照“应贷尽贷”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助学贷款。农发行贵州省分行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及小城镇开发建设信贷投入。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及各级农村合作机构,重点做好“特惠贷”和小额农户贷款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产业扶贫、项目扶贫,积极提供“公司+农户”贷款、“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四在农家·美丽乡村”贷款,并向掌握一定技术和特长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贷款。
(四)建立健全产品体系。对“缺基础设施缺技术资金”的“两缺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同时,结合公司和农户所在地域、农作物生产周期及融资需求,提供“公司+农户”贷款,支持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做大做强。对“有资源有劳动能力但无门路”的“两有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特惠贷”基础上,设计提供标准化的“特惠贷+”产品,追加5年期、1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因病致贫”贫困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可提供半年至1年期的“医疗周转贷”;对“因学致贫”贫困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延长贷款期限至20年,还本宽限期至3年,免除银行自身收取的异地还款手续费。对“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两无户”,可提供保障金1.5倍左右的1年期个人消费贷款。
(五)建立健全支持体系。县级建立“存贷同比”制度,探索建立按扶贫工作贡献度分配财政资金存款工作机制,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扶贫投放。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推动优质项目融资时,优先考虑脱贫攻坚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脱贫攻坚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及发行“三农”金融债等创新业务。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要适当降低扶贫类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将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情况纳入现场检查和督查范围。对扶贫任务重、支持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在信贷规模和支农再贷款方面给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基础上,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实现“两个高于”(即:年底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提高监管容忍度,允许扶贫类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区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在该容忍度内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扶贫统计制度,监管部门应按月监测、按季通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两个高于”目标。
五、加强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根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扶贫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将银行业扶贫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联动,优化信用环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联合村支两委,充分发挥其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推动“阳光信贷”,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按季公示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情况。
(三)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总结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关情况,对本机构扶贫的进展、成效、典型案例和主要困难等进行自查评估,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四)注重合作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搭建扶贫信息交流平台,主动掌握扶贫项目有关资金需求。同时,要加强金融同业合作,有条件的可逐步拓宽银、证、保机构间合作路径,加强金融扶贫合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宣传银行业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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