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08〕46号 |
颁布日期:2008-05-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加大对要素资源的宏观调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稳定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电煤供应保障能力
(一)落实电煤供应责任,提高电煤供应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及重点煤炭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5号)确定的原则,以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以建设大煤矿、改造小煤矿,逐年提高煤炭产量为目标,以省政府下达的逐年增加的电煤供应指令性计划为依据,以电煤供需双方商定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电煤供需双方签订的中长期电煤购销合同为保证,以省政府宏观调控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各自在电煤供应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确保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落实。
各产煤地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保障电煤供应责任书》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监督辖区内整合煤矿在证照延续期间所生产的煤炭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发电企业。
省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煤矿在延续证照期间生产经营行为的督促和监管,确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关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确保电煤供应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号)精神的贯彻落实,凡经省政府同意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煤矿,在证照延续期间所生产的煤炭必须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发电企业。对确实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调整;对拒不执行供煤任务的,依据规定取消其延续证照的资格。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要实施好省内电煤、煤气生产用煤公路运输“一卡通”制度,切实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
各煤炭主产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内跨地区电煤调运,按照省经贸委对省内电煤、纳入电煤保障范围内煤气生产用煤的统一安排调度,做好“保畅”工作。
(二)强化“煤电挂钩”管理。省“三电办”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制订相应的各供电局基本供电量。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积极组织、协调好电煤供应工作,力争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未完成基本电煤供应任务的地区,其网供电量计划相应扣减;如需增加网供电量计划的地区,必须相应增加其电煤供应量。
(三)合理调控煤炭外运。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不同时期省内电煤供应状况及时适当调整基金征收标准,实行坑口征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煤运挂钩”管理,对未完成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企业,调减其煤炭铁路外运计划。
二、加强对电厂和电网的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电厂进煤、存煤、发电任务。各发电企业必须与煤矿签订电煤中长期供销合同。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时,应当约定电煤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电煤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由省物价局分年度核定,最低保护价参照生产成本最高的重点煤矿平均生产成本核定,最高限价按电煤运距最远、成本最高的电厂零利润时可承受最高电煤价格核定,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对电煤合同实行备案制。各电厂存煤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应达到15天以上用量,每年4月至9月应达到12天以上用量。对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达到上述储量的火电厂,其所属发电集团在黔火电厂总存煤必须达到上述规定储量,具体存煤量由省经贸委按发电企业的火电机组容量核定下达,其完成情况与当月上网电价调整挂钩。各发电厂应加强生产管理,保证机组的正常运行,按月完成发电任务,未经省经贸委同意,不得安排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或停运。
(二)运用调度和结算手段促进电力生产。贵州电网公司应在年度购售电合同或调度协议中,对发电厂的发电量、存煤量、非计划停运次数和非计划停运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节能调度原则,优先安排存煤高于要求的电厂发电,对存煤低于要求的电厂,依照电网需要安排其停机。对完成全月发电任务、存煤量达到要求的电厂,贵州电网公司在双方确认上网电量和电费、电厂购电费发票送到电网公司后立即全额支付当月上网电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电厂,电费按原有方式支付。
三、实行电煤应急储备
按照“统一管理、分点储备”的原则实行电煤应急储备。全省建立200万吨规模的应急电煤储备,由省经贸委统一管理、确定实际储备数量并指令性调用,并授权各发电集团分别储备。
应急煤的购置费用由发电企业承担,储煤过程中产生的运输及装卸、煤炭质量及热值损失、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等储备费用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应急储备临时调节费”中解决。应急电煤储备期间,在国家实施“煤电联动”前,除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外,对省内部分高耗能行业的生产性用电临时征收1.5分/千瓦时的“应急储备临时调节费”。“应急储备临时调节费”授权贵州电网公司随电费收取,具体征收与使用办法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另行下文明确。
四、紧急状态的处置
紧急状态下处置电力供应的原则是“以煤定发、以发定送、以送定用,先省内、后省外,先生活、后生产”,依法采取一切调控手段。
当应急储备煤调用完毕,进入电煤供应紧急状态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调至煤炭出省价与省内电煤供应价之差;由省经贸委向社会进行电力供应预警,控制“西电东送”电量,并相应加大省内限电力度。当出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全省处于应急状态时,所有煤炭必须全部供应省内火电发电企业,省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对境内所有煤炭进行应急征用和采取禁止一切煤炭外运的措施。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电煤质量与计量标准结算煤款。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质监局等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以适应形势变化,更好地规范电煤交易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煤质量与计量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省有关部门继续对重点煤炭企业和各地政府的电煤供应与运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问责。继续把省内电煤供应纳入省政府督办事项,由省政府督查室对电煤供应情况和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六、本意见自下发起施行,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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